《百论》游义·主从关系与偏正词组

《百论》游义·主从关系与偏正词组 原文: “外曰:如有杖(修妬路)。 譬如人与杖合故,人名有杖,不但名杖。杖虽与人合,杖不名有人,亦不名人。如是神与知合故,神名能知,不但名知。亦非是知与神合故,知名为神。 内曰:不然!有杖非杖(修妬路)。 虽杖与有杖合,有杖不为杖。如是,知相知中,非神中,是故神非能知。 ” 今释: 胜论师说:譬如有杖。(修多罗) 譬如: 1 、人和杖(棍子)和,这个人可以叫“有杖”,不就是叫“杖”。 2 、同样,杖与人和合,杖不叫“有人”,也不叫“人”。 同样, 1 、神与知和,神称为“能知”(有知),不就称作知; 2 、也不能说“知与神和,知可以称为神”。 自宗回复:(有杖的比喻)并不成立!有杖不是杖。(修多罗) 虽然杖与有杖和合,但有杖(之人)不是杖。同样,能知的性质只在“知”中有,不是在(你说的“有知”的)“神”中有,所以,“神”不是能知。 义释: 胜论师用“有杖”的比喻,来回应上述(婆薮释总结的)三个质难: 第一,针对“无神”,胜论师回应说“有神”。他的意思是:“神”可以称作“有知”,譬如人可以称作“有杖”;“人”可以叫“有杖”,不是“无人”,“神”称作“有知”,不是“无神”。 第二,针对“知可名为神”的问难,胜论师说:人可以叫“有杖”,不能反过来说杖称为“有人”。 第三,这里隐含未发,意思则已经暗含在人杖的譬喻里了。胜论师的意思是:人是主,杖是依,人可以有杖;“神”是主(实句义),“知”是依(德句义),“神”可以有知——这并不违背我们胜论经的六句义。 ……

2022年8月6日 · 1 分钟 · 27 字 · 释观清

《百论》游义·例证不成立

《百论》游义·例证不成立 义释: 胜论师在“神马”之后改“黑布”的比喻,还是基于一般人的认识下做的修正。一般人认为,灵魂(神、精神、众生)和马(形)固然是“异”,但未必接受“灵魂”与“马”为不可分割的“异”。但是“黑布”就不同,一般人的认识里,“黑”和“布”显然是“异”,但就“黑的布”而言,很难认为此“黑的布”和“布的黑”是各别独立的,即,一般人倾向于认为,“黑的布”与“此布的黑”为不可分。 所以胜论宗在这里强调,“神”和“知”的关系,如“黑的布”和“此布的黑”,虽“黑”和“布”是异,但“(黑的)布”和“(此布的)黑”不可分。 和前述语法分析一样,这里,这里胜论派想要证明“神知和合,神名为知”,其实最多只能证明“神有知性”或者“神的知性”(依他的比喻而言,是“布的黑”或者“布上有黑之色”),而证明不了“神名为知”。而且,若许“神名为知”,则要么得承认“神知一”,要么得接受“神知非一非异”或者“神知亦一亦异”,而最终背弃了胜论根本所许的“神知异”! 提婆说,按你的说法,则无神!婆薮释给了三解: 1 、若“神知和,神名为知”,则现在已有(能)知了,但神呢?完全不需要他存在(也找不到独立实有的神)啊! 2 、若“神知和,可名为知”,那么反过来,知也可名为神。知名为神,那原来独立的神呢? 3 、你的喻支(例证)本身在你的宗派就已经不成立了,怎么来证明“神知”问题?——你的宗派里面,认为布属于实句义的“地”,黑属于德句义的“色”,是截然不同的“异”啊!

2022年8月5日 · 1 分钟 · 12 字 · 释观清

《百论》游义·自乱阵脚的“黑布喻”

《百论》游义·自乱阵脚的“黑布喻” 原文: “外曰:如黑叠(修妬路)。 譬如黑叠,黑虽异叠,叠与黑合故,名为黑叠。如是知虽异神,神与知合故,神名为知。 内曰:若尔,无神(修妬路)。 若神与知合故,神名为知,神应非神。 何以故? 我先说知即是能知,若知不名神,神亦不名能知。 若他合故,以他为名者,知与神合,何不名知为神? 又如先说黑叠喻者,自违汝经。汝经黑是求那,叠是陀罗骠。陀罗骠不作求那,求那不作陀罗骠。 ” 今释: 胜论师说:(神知)如黑布。(修多罗) 譬如“黑布”,“黑”和“布”虽然是异,“黑”“布”和合的缘故,(这块布)就叫“黑布”。同样的,“知”和“神”虽是异,“神”和“知”和合的缘故,“神”可以叫“知”。 自宗说:如果是(按你现在说的)这样,则无神!(修多罗) 若(按你现在的说法),“神与知和的缘故,神名为知”。则“神”应非“神”。为什么呢? 前面已经说了“知”本身就是能知,此“知”不是“神”,“神”也不能“知”。 若(按你的意思)“与他和合的缘故,就能得到他的名字”的话,“知”与“神”和合,那为什么不能是“知”名为“神”呢? 另外,你以黑布作为比喻,已经违背了你的胜论经典了。按你的胜论经所说,黑是“求那谛”、“依谛”,属“德句义”;布是“陀罗骠谛”“主谛”,属“实句义”。“陀罗骠谛”不是“求那谛”,“求那谛”也不是“陀罗骠谛”(“实句义”不是“德句义”,“德句义”也不是“实句义”!)。 义释: 先解释几个词。 “叠”,《大正藏》做“叠”,《嘉兴藏》作“㲲”。㲲,可以解释为大衣、手巾、布,也写作“叠”,㲲、叠算是通用。这里“黑叠”直接解释为“黑布”就可以了,要解释为黑衣服、黑毯子、黑手巾也无不可。 胜论六句义中,“陀罗骠”,后来译作实句义,又叫主谛,而布是地大所成,(实句义包含地、水、火、风、空、时、方、我、意,我就是这里说的“神”)所以是叠(布)属于实句义的范畴。 “求那”,是依谛,后来译作德句义,黑属于“色、香、味、触”里的“色”,而“色”属于德句义,所以说黑属于德句义。

2022年8月4日 · 1 分钟 · 24 字 · 释观清

《百论》游义·不能自己证明自己

《百论》游义·不能自己证明自己 原文: “外曰:马身合故,神为马(修妬路)。 譬如神与马身合故,神名为马。神虽异身,亦名神为马。如是神知合故,神名为知。 内曰:不然!身中神非马(修妬路)。 马身即马也。汝谓身与神异,则神与马异,云何以神为马?是故此喻非也。 以神喻神,则堕负处。 ” 今释: 胜论师说:因为和马的躯体结合,这个“神”(我、众生)就被称为马。(修多罗) 譬如众生的“神”灵和马的身体结合了,这个众生(神、我)就被称为马。这样,“神”(众生)虽然和马的身体是“异”,但是此时也可以称这个众生为马。这样,“神”和“知”(是异,)和合的缘故,“神”可以称为“知”。 自宗回复说:不是这样的!身中的“神”(我、众生)不是马!(修多罗) (你说的那个)马身就是马了!因为你说身与“神”是异,那么“神”与马也是异。(既然是异不是一),怎么可以把“神”叫做马呢?!所以你的比喻不对。 (另外,我们讨论的是“神”和“知”的关系,你现在又拿“神”和马的关系来做比喻,)以“神”来比喻“神”,(自己给自己做证明,)本身就在讨论的规则下犯了错误! 义释: 胜论师的意思接近于一般人和一般的宗教家:“灵魂”在马的身体里,那就是合格的马了;而且,单纯有马的躯体而没有灵魂,那就之是死马,死马不是马!(这里,神、我的意思大致接近于佛教的众生、有情、补特迦罗、数取趣、轮回的那个主体。) 胜论师的意思是,只有“神”“知”和合,才是真知,才能知,所以说“神”能知。 自宗驳斥的意思很简单:如果你承认“神”“马(身)”是异,就不是一,不是一,“神”就不能是马!如果你说“神”就是马,“神马一”,那你想借这个“神马喻”来建立的根本观点“神知异”就被你自己戳破了!而胜论师的根本观点正是“异”。 自宗还指出了对方在辩论规则上的错误:我们在讨论“神”和“知”的问题,这里的“神”的性质、功能等等还没有得到共识呢,你突然又甩出一个“神”来做比喻——这种用正在讨论中尚待成立的内容来证明它自身,是违反辩论原则的!

2022年8月3日 · 1 分钟 · 19 字 · 释观清

《百论》游义·又见灯喻

《百论》游义·又见灯喻 原文: “外曰:能用法故(修妬路)。 人虽有见相,用灯则见、离灯则不见。神虽有能知,用知则知、离知则不知。 内曰:不然!知即能知故(修妬路)。 以情、意、尘合故知生,是知能知色等诸尘。是故知即能知,非是所用。若知即能知,神复何用? 灯喻非也。何以故?灯不知色等故(修妬路)。 灯虽先有,不能知色等,非知法故,是故但知能知色。若不能知,不名为知。是故纵有能知,彼能何用? ” 今释: 胜论师说:能用法的缘故。(修多罗) 如人虽然有能见的性质,用灯照了才能见,离灯照则不能见物。同样,“神我”虽然有能知的性质,用“知”则知,离“知”则不知。 自宗回复:不是这样的!“知”自身就(是)能知。(修多罗) 根、境、识和合而有“知觉”生起,此“知”就能觉知色声等诸对境。所以,此“知”自身就是能知,而不是被“神我”用作它(神我)能知的工具。那么,“知”本身就是能知,还要“神我”这个“能知”做什么呢? 你的(新的)灯喻不能成立。为什么呢?灯不能见色等(,而“知”能知境)。(修多罗) 人虽有灯才能见色,但灯本身不能见色,灯不具备能见的性质;而“知”能知色声等境——他如果不“能知”,也就谈不上“知”了。那么,即使你再安立一个“神我”作为能知,这个能知的“神我”有什么作用呢?(应该无用,因为“知”已经有能知的作用了。) 义释: 胜论师说的“能用法故”,是引“灯喻”的补充——前面已有数论师的灯喻,此处是胜论师的灯喻。 胜论师说:人用灯能见,譬(实句义的)“神我”用(德句义的)“知”能知。 自宗则回复: 1 、“知”本身就是能知,而不是“神我”借助“知”成为能知; 2 、灯本身不是能见,不能用来譬喻本来即能知的“知”。 3 、“知”本身就是能知,“神我”的能知性从何成立?即使成立也将无用。

2022年8月2日 · 1 分钟 · 26 字 · 释观清

《百论》游义·哲学问题还是语法问题?

《百论》游义·哲学问题还是语法问题? 原文: “内曰:牛相牛中住,非有牛中(修妬路)。 牛相牛中住,不在有牛中。是故虽人牛合,有牛不作牛,但牛为牛。 如是虽神知合,知相知中住,神不为知。 汝言神、情、意、尘合故知生,是知知色尘等,是故但知能知,非神知。譬如火能烧,非有火人烧。 ” 今释: 自宗(提婆)说:牛相(牛的特性只)在牛中存在,而不是在“有牛”(的人)中存在。(修多罗) 牛的性质存在于“牛”中,不是在“有牛”(的人)中。因此,虽然人牛因缘和合(,人可名“有牛”),但“有牛”(之人)不是牛,只有牛是牛! 同样,虽然(按你的说法,)“神”(“我”)与“知”(“觉”)和合(,“神”可以称“有知”),但知的特征只能依附于知而存在,神本身则没有知的性质。 你说神(我)与根、境、识和合而生“知”,这个“知”能觉知色境等,基于这个说法,则正是惟独知能知,而不是神知。譬如火能烧,而不是“有火”的人能烧。 义释: 前面提婆破数论派,最后总结为数论师所许的“神觉一”不成,最终神不能知。此处胜论派接着说:我们许“神觉异”,神我(常)与觉知(无常)和合而神我觉知,就像人有了牛就可以叫“有牛”(的人)。 自宗说:人虽“有牛”,但不能说人自身就有牛的特性啊!牛的特性只在牛自身上存在。同样地,按你说的“神觉和合,可以**说‘**神有觉知’”,但也只是“觉”自身具备觉知的特性,并不是“神我”自身具备觉知的特性。 清案: 其实这可以称得上是一个“语法”问题,补足所有的主谓宾定状补以后,实际就是这样——“神有的觉知有觉知的性质”,而不是“神有觉知的性质”;若对这句话(“神有的觉知有觉知的性质”)加以缩写的话,是“觉知有性质(相)”,而不能是“神有觉知”——主语是“觉知”而不是“神”,谓语是“有”,宾语是“性质(相)”而不是“觉知”。 所以近来我一直觉得很多“哲学问题”、“逻辑问题”实际只是“语法问题”。 《大正藏》“是知知色尘等”,思溪藏、普宁藏、嘉兴藏作“是知能知色尘等”,都说的通,意思也没有差别。

2022年7月31日 · 1 分钟 · 19 字 · 释观清

《百论》游义·胜论师说:神主,觉依

《百论》游义·胜论师说:神主,觉依 义释: 胜论派的六句义(六谛说)即“实、德、业、同、异、和合”。(后期又有七句义、九句义、十句义诸说。) 其中,“实句义”(“主谛”)有九:地、水、火、风、空、时、方、我、意,《百论·破神品》中胜论师所说的“神”即此处“实句义”(主谛)之“我”。(在早期翻译中,实句义的“我”都译作“神”。) 胜论师所许之“德句义”(“依谛”)中,一般说有“十七种”和“二十四种”两说,“十七种说”出自《胜论经》,即:色、香、味、触;数、量、别体、合、离、彼体、此体;觉、乐、苦、欲、瞋、勤勇;“二十四种说”出自《胜宗十句义论》,即:色、味、香、触、数、量、别体、合、离、彼体、此体、觉、乐、苦、欲、瞋、勤勇、重体、液体、润、行、法、非法、声。 在吉藏《百论疏》中,提到胜论师“德句义”(求那谛、依谛)也有两说:“二十一法”与“十七法”: 《百论疏》: “二者求那,此云依谛。有二十一法,谓:一、异、合、离、数、量、好、丑,八也;次有苦、乐、憎、爱、愚、智、懃、堕,亦八也;次有五尘,即:色、声、香、味、触也。以五尘依地、水、火、风、空五主谛也。苦、乐、愚、智等以神、意二主谛。余八通依。” “求那,此云德,而有十七种:一、色;二、香;三、味;四、触;五、声;六、数;七、量;八、名;九、合;十、离;十一、此;十二、彼;十三、智;十四、苦;十五、乐;十六、忧;十七、憎。” 我们简单做一个对照表: 具体可以看之前专门做过的比较的文章。(推送里有。) 不论是“德句义”中四种说的哪一种,都有 buddhi (认知、觉、智、知)。“实句义” (主谛) 的“我”(神)与“德句义”(“依谛”)的“知”或“觉”之间的关系,在胜论派的体系里,是“异”,吉藏也明确解释说“苦、乐、愚、智等以神、意二主谛”——即,觉(知)是神(我)的“依”,“神”是“觉”的“主”。

2022年7月30日 · 1 分钟 · 16 字 · 释观清

《百论》游义·胜论说“异”

《百论》游义·胜论说“异” 原文: “外曰:优楼迦弟子诵卫世师经,言 ‘知与神异’,是故神不堕无常中,亦不无知。何以故?神知合故,如有牛(修妬路)。 譬如人与牛合,故人名有牛。如是神情意尘合故,神有知生。以神合知故,神名有知。” 今释: 对方(胜论师)说:鸺鹠仙弟子(胜论师)诵习《胜论经》,说“知与神异”,(“神”常“知”无常,)因此“神(我)”不落入无常中,同时“神(我)”能有“知”性,为什么呢?(通过)“神(我)”与“知”和合(而有知),如有牛。(修多罗) 比如人与牛合(如买了牛),这个人可以说“有牛”;同样的,“神(我)”、根、识、境和合,“神(我)”就(能知)有“知”。通过“神”(我)与“知”相合,“神(我)”就可以说“有知”。 义释: 前数论师立“神觉一”之义不成,乃有胜论师立“神觉异”之义。 胜论派的“胜”字梵文里本来就有“异”的意思,“胜、异”是他理论的一个核心,所以他立“神(我)觉(知)异”并不单纯是躲避之前数论派的“神觉一”的立论。 这里,吉藏《百论疏》引《诃梨跋摩传》,说“神(我)觉(知)异”是胜论师的核心主张。 《百论疏》: “优楼迦弟子自称:我师优楼迦,说经名卫世,繁文以六谛为主,简旨明知异乎神。若能屈我此言,斩首相谢。” 《出三藏记集》有玄畅《诃梨跋摩传序》,其文为: “于时外道志气干云,乃傲然而咏曰:吾大宗楼迦,伟藉世师。繁文则六谛同贯,简旨则知异于神,神为知主,唯断为宗。敢有抗者,斩首谢焉。” 与《百论疏》文字有异,应是《百论疏》非全文引用,而是大略叙述。 另有钱钟书《管锥编》(引《全上古三代秦汉三国六朝文》?)引文作: “于时外道志气干云,乃傲然而咏曰:‘……神为知王,唯断为宗。敢有抗者,斩首谢焉!” 按: 《大正藏》作“神为知主”,普宁藏、《管锥编》作“神为知王”,当以前者为是——“(神)我”属于胜论师所许“实谛”(主谛),“知”属于德谛(依谛),此即“神为知主”。 诸本皆作“唯断为宗”,但考胜论师并无“唯断为宗”为宗的立论,或应为“唯斯为宗”之误,“断”“斯”形近。 胜论师在公元二世纪前后的印度开始兴盛,正是能与提婆、诃梨跋摩“相撞”的时候,不过他们老是拿脑袋当赌注的这个习惯,着实有点血腥地悲壮……

2022年7月29日 · 1 分钟 · 23 字 · 释观清

《百论》游义·数论建立“神我”的基本矛盾

《百论》游义·数论建立“神我”的基本矛盾 原文: “外曰:如色(修妬路)。 譬如色,虽先有灯,不照则不了。如是觉虽先有,因缘未合故亦不了。 内曰:不然。自相不了故(修妬路)。 若未有照,人虽不了,色相自了。汝觉相自不了,是故汝喻非也。 复次,以无相故,色相不以人知故为色相;是故若不见时,常有色。 汝知是神相,不应以无知处为知。无知处为知,是事不然,汝法中知觉一义。 ” 今释: 数论师说:(所待因缘如灯,觉则)如色。(修多罗) (此觉)如色虽先已存在,灯不照时则(色)不显了。同样的,觉力虽先有,因缘未和合时,觉用不显了。 自宗回复:色喻不成立!(你的“觉”)自相不是显了(,所以和自相显了的色不同)。(修多罗) 如果没有灯来照,人虽然不能看到,但色本身还是青黄赤白相(,这些显色的色相不以照而有);而你所说的“觉之用”要待因缘而显,这明显表现为(色作为“觉”的)比喻不合适。 再者,因为无相的缘故,色相不是从被人认知的角度来定义的,所以即使人没看到的时候,色相依然存在。 你说“知是神我的特征”,(这个说法和你自己的“二十五谛”说矛盾,)不应该许无知的“神我”有知性。无知之处有知性,这个观点无法成立,因为你们数论派经典里说“知、觉一义”。 义释: 前说“如灯”是因缘“如灯”,今说“如色”是“觉如色”。两个譬喻,针对的内容不同。 这里数论师的意思是:如灯照色,色先未显,而得灯照后能显,喻如“觉”,先未得因缘时觉相不显,得因缘时则觉相显现! 自宗的回复是:你这个比喻不成立。 1 、色不是等灯照了以后才有其青黄赤白的显色的,它本身就具备青黄赤白的色相;而你说的“觉之体”恒存,“觉之用”要待因缘而显现,你的“觉”和“色”的性质没有可比性。 2 、你说的“色相显现”不是色本身的显现,而是由人观察时的显现,但,色的青黄赤白等特征不是基于人的看到而有的。本来要说的是“色的显现”,你中途切换到“人眼的显现”了——你换题目了! 最后一段,吉藏《百论疏》认为是顺势于“色喻”的讨论,我认为则是对数论派前述所有问题的总结—— 数论派二十五谛说,许以“‘自性’生‘觉’,‘觉’生‘我慢’……”,其“觉”即“觉知”。但在数论派的二谛理论里,其“胜义谛”包含的“神我”与“自性”里,“自性”作为物质性的原初存在,“神我”作为精神性的原初存在(数论派可以认为是“二元论”者),其精神性的“神我”必然要具备“觉知”“能体验”的性质。但问题是,觉知性的“觉”已经在其(数论派所许的)世俗谛层面由物质性的“自性”生成了。那么,“神我”的觉知性和“觉”的觉知性怎么平衡呢?这就是为什么在这一大段里数论师要根本去成立“神觉一”的原因。 论主(或婆薮)指出:只要你数论师建立二十五谛里面的“觉”是“知”性,就不能再去建立“神我”有“知”性,否则必将有不可调和的矛盾!

2022年7月28日 · 1 分钟 · 27 字 · 释观清

《百论》游义·灯喻,生因和了因

《百论》游义·灯喻,生因和了因 原文: “外曰:如灯(修妬路)。 譬如灯能照物、不能作物。因缘亦如是,能令觉有用,不能生觉。 内曰:不然。灯虽不照瓶等,而瓶等可得,亦可持用。若因缘不合时,觉不可得,神亦不能觉苦乐,是故汝喻非也。 ” 今释: 数论师说:如灯。(修多罗) 譬如灯能照物品,但不能造物品。(前面说因缘和合而有觉用,此)因缘也像灯一样,能令“觉”起用,不能生起“觉”。 自宗回复:不可以(这样把因缘比作灯)!灯不照瓶的时候,有瓶可得,也可以拿来用(即:有瓶的作用)。(但按照你前面的说法,)因缘没能会遇时,“觉”(用)不可得,“神我”也不能感知苦乐。所以你的比喻不成立。 义释: 这一段数论师的意思是:依缘而起的是“觉用”,而非“觉体”(觉力)。上下文连起来就是——“因缘合故,觉力有用,如灯。”譬如灯能照物,非能生物。这可能是数论派常用的解释:了因和生因——能照了,非能出生。 自宗说:你的灯喻不成立!因为即使灯不照瓶,也已有瓶之体、有瓶之用;而你前述的立意是:因缘未遇时,有“觉”之体(觉力)、无“觉”之用——二者并不能成同类的比喻。(若依数论经典的说法,“自性生觉”,则因缘不具时,“觉”的体用俱无——灯喻仍旧不成!)

2022年7月27日 · 1 分钟 · 13 字 · 释观清