《中论·观业品》俗讲·002·010——《明句论》和《四百论》

《中论·观业品》俗讲·002·010 还有一个就是 现在 最著名的月称的 《明 句论 》 , 在国际佛教 “中观界”绝对是顶流, 月称的解释 《明句 论 》 或者叫《显句论》 现在也有翻译。 大概现在有三个译本,不过至少有两个翻译不够权威 。 传说 印度六世纪前后 还有三部 《中论释》 , 是唯识 宗 的人的作品,但这三 本 在唯识 、中观系统 当中基本上 都 不提 , 既没有引用也没有论辩记录 。而且这 三部 著作仅仅有名字,也不知道目前有没有 新的梵文本 发现, 也许有而 我们不知道,至少大庭广众下我们不知道这个有流传下来的东西,但是说 但是 唯识 师 去注解 《中论》 ,我们觉得倒是 很正常的一件事情 。 【师父,《 中观 四百 论 》 跟这个有关系吗? 】 《四百 论 》 这个称为 《 瑜伽行 四百 论 》 。 这里的 “ 瑜伽行 ” 不是指的瑜伽行派, 它 的作者是谁呢?我们前面不是讲过,对吧?作者是谁?提婆 ! ...

2026年1月11日 · 1 分钟 · 202 字 · 释观清

《百论》游义·语法问题有点上头

《百论》游义·语法问题有点上头 义释: 这里数论派提出并坚持的“神觉一”“陶师一”“玻璃珠一”等,他们关于“一”的持说问题多多,但提婆在此处《百论·破神品》暂不展开,此后则有《破一品》作专门破斥。就学派理论特色而言,数论派偏持“一”而胜论派偏持“异”,这都“提醒”佛家需要给予特别关注。 原文: “内曰:陶师无别异(修妬路)。 譬如陶师身一无异相,而与瓶瓫等异;然益他觉、损他觉实有异相。 又,损益等与觉不异。 是故汝喻非也。” 今释: 自宗批评道:陶师(本人)无有别异。(修多罗) 譬如你说陶师本身(始终)是一相而无异相,而(陶师)与(他所造的)瓶盆等(陶器)为异;而利益他的觉知、损害他的觉知则本身都是差异的(觉)相。 再者,你说损益等觉都是觉,与觉无异(;瓶盆等都是陶师,与陶师无异)。 所以你举的陶师与陶器的比喻不能成立! 义释: 数论师举“陶师和陶器”的比喻来救,看起来便是破绽百出,其中最明显的便是,数论派虽许“益他觉”和“损他觉”都是“觉”,但打死也不可能去承认“瓶、盆都是陶师”。那为什么数论派在这里会提出“一喻解五难”的“陶师喻”呢?我看还是之前谈到的语法问题——语法上的同质性让数论师忽视了陶师和陶器的差异性…… “人的牛”(或“人有牛”,下同)、“神的马”、“布的黑”、“人的杖”、“玻璃珠的颜色”都有相同的语法结构,而“陶师喻”中“陶师的陶器”的语法结构也和上面几个比喻的语法结构相同,所以被拿出来当例证。但是,“玻璃的颜色”尚大致可以限定是“玻璃”本身的“相”,“布的黑”尚大致可以说是布的“相”,但瓶盆等陶器是绝不可能、也绝不可以说成是陶师的“相”——陶师与陶器的“异”,已经被旁观的胜论师看得几乎要欢呼起来了! 提婆和婆薮都在这里提醒对方数论师——你的“陶师与陶器”的比喻,和“神与觉”的关系实在是差的有点远啊!你要证明的是“神觉一”,而“陶师与陶器”显然是“异”啊!如果你想说“‘陶师与陶器是一’所以‘神觉一’”,那简直是“自杀式证明”啊。随便说一句:若“陶师与陶器是一”,那么陶器“生、住、无常”,陶师也随之“生、住、无常”了?

2022年8月16日 · 1 分钟 · 17 字 · 释观清

《百论》游义·陶师喻

《百论》游义·陶师喻 原文: “外曰:不然。果虽多,作者一,如陶师(修妬路)。 如一陶师作瓶瓫等,非作者一故果便一也。如是一觉能作损益等业。 ” 今释: 数论师辩说:不同意你说的。(我们要说的是,)果相上虽有差别,而作者为一。譬如(陶瓶与做瓶的)陶师。(修多罗) 譬如一位陶师做诸陶器种种,作者虽一,而果有种种。同样的,“觉”虽是一而能造损、益等种种业。 义释: 数论师今复举陶师与陶器的比喻来救以上诸难。 数论师说:如陶师有一,而陶器各别;故觉为一,而损益、罪福各别。即: 1 、不能说陶师一,陶器便一;所以不能说觉一,罪福便一; 2 、不能说陶器多,陶师亦多;同样不能说罪福为异,陶器便异。 又说:先有陶师,后有陶器;如先有玻璃珠,后有诸色;亦可先有觉体,后有罪、福、苦、乐。 又复:先后相续,始终是一陶师;如新生生灭,终是一玻璃珠;亦即新生诸觉,始终是一觉相。 数论师现在用陶师与陶器的比喻想一举解决提婆前述种种问难。而其实这个比喻里面漏洞百出……

2022年8月15日 · 1 分钟 · 18 字 · 释观清

《百论》游义·本有与新生

《百论》游义·本有与新生 义释: 婆薮《释》先用“一切智慧的人都相信”这句话,让对方不能轻易质疑“益他觉是名福 ”、“损他觉是名罪”。那么,再基于前述数论师说的“觉虽种种相,实是一觉”,则可以说“福罪虽种种差别相,实是一觉”;若罪福是一体,则布施、偷盗也是一体了!——“罪福是一”、“施盗是一”,这就是基于世间人直观的认识也是断然不能接受的! “罪福”之后,再提“施盗”,是一种递进关系——“益他觉”的福和“损他觉”的罪,都算是意、心,而布施、偷盗则属于身业,从无形到有形。从无形到有形,这是数论派理论里宇宙生成、世间堕落的过程。 提婆《百论》之原文仅在“觉相一”上给予评破,婆薮《释》则更指出数论师的“玻璃珠”的比喻本身已不成立——用来证明的比喻已被击破,用来证明的“理由”已经坍塌,则欲证成的对象自然便没了成立的基础。 破珠喻本身有二: 1 、你数论师说的玻璃珠子是先有了,再依环境的变化而显出种种的青、黄、赤、白诸色,玻璃珠是本有,色是缘生;而你说的“觉”则是由“自性”所生——以本有的“玻璃珠”来比喻新生的“觉”,法喻乖离,“是故汝喻非也”!(其实数论师所立的“神我”倒是本有的。) 2 、如果你不承认玻璃珠子是本有的,那么玻璃珠子应该是新生的,那么,新新生灭的玻璃珠子,有过去、现在、未来等相的不同,怎么可以说是一相呢?如果用新新生灭的玻璃珠子拿来比喻“觉”,那就是有新新的“觉”由“自性”生成;珠有新旧的不同,“觉”也应有新旧生的不同,怎么可以说觉是一相呢?

2022年8月14日 · 1 分钟 · 11 字 · 释观清

《百论》游义·罪福怎能一相?

《百论》游义·罪福怎能一相? 原文: “内曰:若尔,罪福一相(修妬路)。 若益他觉是名福,若损他觉是名罪,一切慧人心信是法。若益他觉、损他觉是一者,应罪福一相,如施盗等亦应一。 复次,如珠先有,随色而变。然觉共缘生,是故汝喻非也。 复次,珠新新生灭故,相则不一。汝言珠一者,是亦非也。 ” 今释: 自宗回复说:这么说的话,罪、福的本质就是一。(修多罗) 若利益他的觉知是福,而伤害他人的觉知是罪,聪明的人都承认这个说法。如果(觉是一相而表现为种种,则)“利益他人的觉知”和“损害他人的觉知”是一,则罪福便是一(而有相同的本质),这样,布施和盗窃这类都应是一(即具有相同的本质)。 再者,(你的比喻里面,)珠是本来就有的,随周围的环境而变化其颜色;但你的觉不是本有的而是新生的、缘生的存在——(以“本有”的珠喻“新生”的觉,)所以你的比喻不能成立! 再者,(你我都承认)珠是不断生灭的,则有(三世等)不同的相(,这便是珠是多相),而你说珠是一相,这种认识也是错误的(,不能用这错误的观点来证明)。 义释: 与之前“一多”“遍不遍”“常无常”相同的“套路”可以继续在“罪福”与“觉”相上展开(吉藏分为五项,可总结为四项),即: 一、以“罪、福”迁就“觉”,则“罪、福”成一,这就违背了“罪、福差别”的预设; 二、以“觉”迁就“罪、福”,则“觉”成为多,这就违背了“觉一”的预设; 三、“罪、福”与“觉”互相不迁就,则,“觉与罪福为异”,“罪福”与“觉”将各别独立存在,这就违背了“罪福”都是“觉”相的预设; 四、“罪福”是“一觉”相,而罪福本身又不同,则,落入“非一非异”、“亦一亦异”。

2022年8月12日 · 1 分钟 · 18 字 · 释观清

《百论》游义·颇梨

《百论》游义·颇梨 义释: 颇梨:即今玻璃。 《一切经音义》卷二十一: “颇梨色:正云窣披致迦,其状少似此方水精,然有赤、有白者也。” 《翻梵语》卷三: “颇梨:旧译曰(颇梨),应言颇致杆,谓白珠、水精、火珠。《声论》云:正外国音,应言肆颇底柯,翻为水精。案:白珠、水精、火珠,不容多物共一名。尝闻颇梨珠,一物有多色。” 清案:玻璃(颇梨)、水晶(水精),包括琉璃,主要成分都是二氧化硅,外表也很相似(,其中琉璃的含铅量较大,单位体积的琉璃比较重)。上文解释中的“白”指的是透明,而不是白色。(古时候“白色”指向有三: 1 、银白; 2 、透明; 3 、白色。颇梨“白珠”的“白”指的就是透明。) “火珠”的意思是,透明的颇梨珠作为透镜可以聚焦太阳光而生火,古人便以为这就是能生“火”的“珠”,所以叫“火珠”。 《翻梵语》说“尝闻颇梨珠,一物有多色”,《一切经音义》说“(颇梨)有赤、有白者”,《百论》里提到的“**一颇梨珠,随色而变,或青、黄、赤、白等 ”,**说明“颇梨一体多色”是古代人的通说,所以数论师拿来做例证。

2022年8月11日 · 1 分钟 · 17 字 · 释观清

《百论》游义·性相各别

《百论》游义·性相各别 原文: “外曰:不然!一为种种相,如颇梨(修妬路)。 如一颇梨珠,随色而变,或青、黄、赤、白等。如是一觉,随尘别异,或觉苦,或觉乐等。觉虽种种相,实是一觉。 ” 今释: 数论师说:并不如你所破的。(我们许神、觉自身的本性都是)一,而表现为种种的外相,如玻璃。(修多罗) 就像玻璃珠是一,随(周围环境的)颜色而变,表现为青、黄、赤、白等。同样的,觉知虽一,因随觉知对象的不同而呈现出觉知内容的差异,所以有时觉知苦,有时觉知乐,等等。所以,觉知虽然呈现种种外在的相状,而自身只是一觉! 义释: 提婆引出基于“一多性”背景下数论师“神觉一”的矛盾,吉藏由此开列出五项(我们总结为四项)矛盾之处。 数论师回应说:“我没有矛盾。”其实这里数论师重述的自许,正是吉藏开列出的第二项(也是我们总结的第二项)。吉藏说:“你拿‘觉’去迁就‘神我’,则‘觉’为一,这就违背了‘觉’多的预设”! 数论师说:我们许“觉神一”,而且“觉”的本性也是一,不是多,所以我的立义并无矛盾。至于觉苦、觉乐的差异,那只是基于觉知对象的差异而呈现出的不同,并非觉知自身是多。 数论师这里举玻璃(颇梨)作为例证——玻璃本身无色,他基于周围颜色的不同而在玻璃上表现为种种不同的颜色。(这种对“玻璃”特性的认识是当时人们的“共识”。) 数论派这里实际表达的其实是一种“性相各别”说,这种观点实际在隋唐以来的中国佛教思想史(乃至在其后的中国思想史)上都几乎成为主流思想了,这种“思想”是在误会印度佛教“性相”一词的概念下而自发地展开的,其源头决定不是数论派。另一方面,在隋唐以后中国佛教自发展开的过程中,独立地发展出很多和印度数论派立义“神似”到几乎一致的观点,这是一个非常(A、有趣;B、悲哀;C、奇特;D、难以置信;E、以上都是)的现象……

2022年8月10日 · 1 分钟 · 14 字 · 释观清

《百论》游义·举一反三

《百论》游义·举一反三 义释: 在先前与数论派的两个往返回合里,自宗(提婆)已经从“神常、觉无常”“神遍、觉不遍”两个方向破除了数论师“神觉一”的观点,吉藏在《百论疏》里各总结了五点,我们则各归纳了四点。 在胜论师立“神觉异”的观点被破斥后,数论派再次提出他先前的观点“神觉一”,意思是:既然你说他“神觉异”不对,那显然还是得我“神觉一”正确。 自宗(提婆)“杀”得顺手,继续从新的角度破数论师的“神觉一”。 提婆说:“觉”有苦、乐、忧、喜等,觉受不一,而“神我”自身则没有差别性(数论师立的“神我”为不生不灭的常、一),这“神”一而“觉”多的预设,必然地导致“神觉一”之说内部有不可调和的矛盾: 一、以“神我”迁就“觉”,则“神我”成多,这就违背了“神我一”的预设; 二、以“觉”迁就“神我”,则“觉”成为一,这就违背了“觉”多的预设; 三、“神我”与“觉”互相不迁就,各自安住其一多的本性,则,“觉神非异”、“觉神异”; 四、“神我”与“觉”若坚持“神觉一”而同时互相迁就,并同时安住自身原来的一多性,则,“神我”与“觉”都将在其自身出现矛盾——即一又多,非一非多! 吉藏《百论疏》在此处仍旧是分为五项来指出数论师的矛盾。与前两处从“神常、觉无常”“神遍、觉不遍”两个方向破除了数论师“神觉一”的观点一样,因为第三、第四项完全一样,所以实际可以合并为如上的四项。 至此,提婆从三个方向上指出数论师理论自身的矛盾:若你许“神觉一”,则你数论派建立的“神常、觉无常”“神遍、觉不遍”“神一、觉不一”都不得成立!或者反过来说:若你“神常、觉无常”“神遍、觉不遍”“神一、觉不一”,则你数论派建立的根本所许“神觉一”不得成立! 其实若有兴趣展开的话,“神不生灭、觉有生灭”“神无往返(来去)、觉有往返(来去)”“神不对境、觉能对境”“神我为胜义、觉为世俗”……等方面都能找出许“神觉一”的四组过失,而不仅限于“常、无常”“遍、不遍”“一、非一”这三个角度。

2022年8月9日 · 1 分钟 · 13 字 · 释观清

《百论》游义·辩论实录

《百论》游义·辩论实录 原文: “外曰(僧佉人复言):若知与神异,有如上过。我经中无如是过。所以者何?觉即神相故。 我以觉相为神,是故常觉,无不觉。 内曰:虽已先破,今当更说。若觉相,神不一(修妬路)。 觉有种种苦乐觉等,若觉是神相,神应种种。 ” 今释: (此时数论师又重新加入)数论师再次加入辩论环节,说:若(如胜论师许)“知与神异”则有如上诸过失。而我数论派经典中则没有这样的过失。为什么呢?我们许“觉即神相”。(清案:此处虽无“修多罗”字样,但依上下文,似乎应当有。) 我们(数论派许“神觉一”,)认为觉的体性就是神,所以(不堕无神过,)神常与觉(一处),(神)无有不觉。 自宗回应数论派说:虽然之前已经破(完你的“神觉一”)了,现在就再换个说法吧。若(神觉一,)觉相即神,则神不是一。(修多罗) 觉有很多,如苦乐等的感知。如果觉是神的本质,神应和觉一样,呈现种种差别相。(而数论派的神我是一种原始的、混沌的、原初性的精神,没有差别性。) 义释: 《百论》的编排很有现场感,感觉就是现场辩论的实录。数论派先已理屈,现在看胜论派“神觉异”站不住,又重新提自己的“神觉一”。吉藏《百论疏》开出数种解读,虽都持之有故,但仍以“现场实录”的说法更有道理。 现存的《百论》本子在数论立自宗的部分都没有“修多罗”的字样,但依上下文来说,《百论颂》若没有这一段文则上下文意不连贯,似乎应该在这一段后面补上“修妬路”的小注。同这里一样缺“修妬路”小注的情况在《百论》里还有几处可见,最后可以一起总结一下。

2022年8月8日 · 1 分钟 · 15 字 · 释观清

《百论》游义·“有”和“是”——《百论》游义·神马·“有”和“是”

《百论》游义·“有”和“是” 义释: 自宗在这里回复也很简单:有杖不是杖! 胜论师在“神马喻”和“黑叠喻”里借比喻最后要证明的都是“神名为知”,但在此处“人杖喻”里自称一举解决了前面所有的问题,但实际暗戳戳地把前面自己主张、要证明的“神名为知”改成了“神名有知”,要借“人有杖”来证明“神有知”并暗戳戳替换为“神名知”,提婆这里简单提醒他:“有杖不是杖”,“(神名)有知不是(神名)知”。 神·马(东锡) 婆薮释也是同样的意思:“有杖”不是“杖”。然后重复强调前面提过的:知本身就具备了能知的特性;即便“神有知”,也不是说神自身有能知的特性,而是系属于神的知有能知的特性。 上次我们提到了很多哲学问题实际只是语法问题,我们试试补足“神名有知”的文字,大概是这样——“神又可以被称作是‘有知的那个东西’”——这样可以看清楚,能知永远是“知”的性质;而“神”和“能知”没有直接的关联性,能知不是“神”的直接的性质! 这里还可以批评“杖喻”作为喻支不成立——人名有杖,而人不名杖(有杖不为杖)。而你想证明的是“神名有知,神名为知”。你的比喻不符合你要证明的。

2022年8月7日 · 1 分钟 · 8 字 · 释观清