
《唯识三十论要释》讲义·012·017
“ 謂於六境,了別名識 ” ,他叫 “识” 。他的所 缘 是什么 呢? “ 六 境 ” ,所以 他 也可以称为叫 色、声、香、味、触 、 法识 。 “ 色等五識唯了色等,法識遍能了一切法 ”, 你看这里面,他讲的还是 “ 眼 、 耳 、 鼻 、 舌 、 身、意识 ”,“ 色等五識 ” 讲 ……
因为 了 别 色,所以可以称为叫 “ 色 识 ” ,他就解释 为什么可以叫 “ 色 识 ” 。
“或能了別法,獨得法識名。”
能够 辨 了一切法 , 所以称为法 识 , 其实就是通常讲的 意识。
“故六識名,無相濫失。”
所以 六识 各有各的名字。
为什么要加 这个呢 ?比如说 眼识, 也 就是 这里的 色识,眼识 所依的是眼根 , 所 缘 的是色 处, 所 缘 的 色 处, 色处 是不是法 ? 也是法 。 那你的境也是法,那你为什么不叫法 识 ? …… 乃至耳 、 鼻 、 舌 、 身识, 你 缘 的也是属于法 。
所以前面说的 “獨得法識名”和 这里说的 “**無相濫失”,**反而是给别人 露出了破绽。 他为了这句 “**無相濫失”**而说出了 “ 独得法 识 名 ”…… 其实 还是前面 说的, 给个定义, 用 “ 不共 增上缘 ……”就可以解决现在的问题。
“此後隨境,立六識名,依五色根未自在說;若得自在,諸根互用,一根發識,緣一切境,但可隨根,無相濫失。”
这个还是在解释 色识, “ 色、声、香、味、触、法识 ”的“ 随 境立名 ” 。
这里 又出现了一个问题 ,有人问: 那你的第一 识 又叫色 识 ,或者叫眼 识, 如果你有神通 —— 这个 “ 自在位 ” ,没有明确讲是什么, 一般来说是应该 理解为 “ 神通自在 ”—— 那你有神通的时候,你眼根 、 鼻根 等 可以见色, 届时, 眼根可以闻香 , 身 根可以 见 色 ,, 你的眼 识 或者你的 色识 这个时候也可以 缘 法,或者是 色识也 可以 缘身 ……那前面说“不相滥”,现在,有神通的人的六识 不是 “ 相濫 ” 了吗?
回答说: 神通 位 不算 。大家按一般人的来说, “ 依五色根未自在說 ”,平常人,都 依 眼 、 耳 、 鼻 、 舌 、 身 , 没有神通的时候算 ; “**若得自在,諸根互用”,**如果你得到了神通以后 , 你 诸 根互用 ; “ 一根發識 , 緣一切境 ”, 你一个根可以 缘 其他 境; “ 但可隨根 , 無相濫失 ”,素以还是叫“眼识”乃至“意识”这样“随根”比较好。
这里面说 , 我们定义 呢 ,是按照一般的人来定义的 ; 命名, 也是参照 一般人来命名的 , 所以命名当中你就不要找我过 失了, 命名当中 就不考虑特殊的神通、成佛这些情况了,所以前面的命名 是没有过 失 的 , 我们就按照一般人的说法来说的。
这里面讲了半天,好像要回答的都是命名当中的 过失 。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