《唯识三十论要释》讲义·008·023

“亦不應說‘二執前後’,此無始來一類轉故。”

也不应该说 “二執前後”,意思是如果先生起我执,再生起我所执,那么就违背了第七识“無始來一類轉”的道理——前面说了,第七识是任运、一类、恒相续的。

前面 护法说 “我、我所執不俱起故”,对方 回复 说 “ 我和我所 执 确实不俱起。 而 是 有 前后 ……”所以这里护法继续回应,说 如果我 执、 我所 执 是有前后的 ,就违背了 “此無始來一類轉”—— 第七识一直是一类、一味的,你如果是我执、我所执仙后生起,那第七识就不是一类、一味的了。 这个 “ 此 ” 就是第 七识 ,第 七识 从 无始 以来它都是一类转 。

此無始來一類轉”的“一类转”,《 成唯识论》 当中是用 “ 一 味 转 ”, 我觉得这个 《 唯识三十颂要释》 当中用 “ 一类转 ” 两种可能 , 一种是抄错了,一种是 有意 的,反而我觉得 “ 一类转 ” 可能更好 ,也符合前面说的 “任運、一類,恒相續生” 。

如果两 执( 我 执薩迦耶見 和我所 执 薩迦耶見 ) ,它是前后 生起 ,而不是同时 生起 ,那它就不是一类转了,就是这个 “ 恒 ”变成“ 有间断 ”而 不 “ 恒 ” 了, 而有间断 的生起, 它就不是 “ 一类转 ” ,也不是 “ 一 味 转 ”。

“說我、我所恒相應者,謂此執彼是我之我,故於一見,義說二言。”

这里的 “我所”,《 三十论要释 》作 “我 執 ”,据上下文,应作“我所”。

那么,护法就需要解释《瑜伽师地论》卷六十三的这句话: “末那名意,於一切時,執我、我所,及我慢等,思量為性”,因为这里明确提到了第七识执 “我、我所”。

护法 说: 《瑜伽师地论》 这段 的意思什么呢? 是说 “**此執彼”,**是说第 七识 执 第 八识 是 “我之我”。“ 我 之 我 ” 有很多解释,我只用其中一种解释,大家听得懂 , 就是第 七识 执 第 八识, 把第 八识 当做是我 , 什么呢?我的我 , 前面那个我是第 七识, 后面那个我是 第八识 或者 第八识 的 见 分 , 我所执着的我 , 那么这个就是我,这个就是 这里的 “ 我所 ”的意思—— 这个是文字当中有 , “**故於一見,義說二言”,**什么叫 “ 故於一見,義說二言 ” 呢?就是它是在一件事情 上 的两种说法 —— 是 “ 我的我 ”, 就是第 七识 执 第 八识 的这一件事情上 , “ 一说二言 ” ,把它分开,说成是 “ 我 ” 和 “ 我所 ”, 实际上是什么呢?就是 同一件事 ——“ 第 七识 执 第 八识 的 见 分为我 ” 。 护法说,这里的 “我和我所”, 实际上,并不是我们所理解的 “ 我和我所 ”,简单说,就是“(执为)我”

—— 这个就是护法在解释 《瑜伽师地论》卷六十三: “于一切时,执我、我所”。也就是说,《瑜伽师地论》卷六十三的这段 ,护法认为他不了义,他要对他加以解释,那么怎么解释呢?他说按照我的解释。它的意思是什么呢?就是没有所谓的 “ 我所 ”, 这个 “ 我所 ”的实际指向 是什么呢?是 “ 第 七识 执 第 八识 为我 ”, 这个是指 “ 我的我 ”、“ 我所执着的我 ”, 所以出现了 “ 我 ” 和 “ 我所 ” 。在一件事情上说了两 件事: 1 、我; 2 、 我的我 , “ 一说二言 ”。

有一种句逗是这样逗啊, “ 于一见一 , 说二言 ” ,这个也可以啊 , 但我觉得 “ 于一见 , 一说二言 ”, 可能更好。

总之,你们要知道这句话,它是为了解释 《瑜伽师地论》卷六十三 ,如果你们这一段后面听不懂,你们就光记住这一句可以了 ——第七识 只缘 第 八识 的见分为我 , 这句 就是 护法的意思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