《唯识三十论要释》讲义·003·014

依斯二分,施設我、法,彼二離此無所依故。 ”

“ 斯二分 ” 是指 “ 见分 ” 和 “ 相分 ” ; “ 施設我、法 ” ,在见分和相分上,安立 “ 我 ” 和 “ 法 ” 的 种种 差别; “ 彼二離此無所依故 ”的“ 彼二 ” ,是指 “ 我 ” 和 “ 法 ” , “ 离此 ” 的 “ 此 ”, 是指见分和相分 ——这是说,“ 我 ” 和 “ 法 ” 是在见分、相分上所 施设的,是在见分、相分上所 生起的 种种 分别。

佛教、大乘、唯识讲 “二无我”—— 补特迦罗无我和法无我,《大乘百法明门论》说: “如世尊言:‘一切法无我’。何等‘一切法’?云何为‘无我’?一切法者,略有五种……言‘无我’者,略有二种:一、补特迦罗无我;二、法无我。”

这里说,我(补特迦罗)和法是在见分、相分上施设的,简单说,就是在见分上、在能取上施设 “我”;在相分上、在所取上施设“法”。 这个 “ 我 ” 就是 “ 似见分 ”,是在见分上施设的—— 前面讲 “ 转似二分 ” , 那这个 “我” 就是 “ 似见 分 ” ;那个 “ 法 ” 就是 “ 似相分 ”,“法”是依相分而施设的 。

能理解吗?

按照陈那、护法, “ 相、見皆依自證起故 ” ,相分 、 见分 、 自证分, 都是各别独立实有的,各依自种而起 ,那么见分、相分本身是没有错的,自证分也是没有错的, 都是真实的,这里还没有错;但是,假如 你把 “ 见分 ”、“能取” 当作是 “ 实有的我 ” ,把 “ 相分 ”、“所取” 当作是实有的法 ——这就 是错的。

按这里的说法, 如果你不把它认为是 “ 实有 ” 的话,那是没有问题的 ——“由假說我法,有種種相轉” ,假有的能取,和假有的所取,能取就是见分,所取就是相分,如果你认为它们都是假有的 、假说的、假立的 ,那个是没有问题的。

这个是《成唯识论》 “ 主要 ” 的说法,现在说的是 “ 《成唯识论》主要的说法 ”, 大家能听懂吗? 在护法看来, 见分、相分本身没有问题,假如你也知道所谓的 “ 我 ” 和 “ 法 ” ,都是在见分、相分 上假 施设 、假立、假说 的,是一种假有的法, “ 假有 ”, 这 样就 没有问题。

如果你把补特伽罗和这个法 理解为 “就是见分、相分”、 或者 “就是 能取所取 ” , 而非 在 此(见分相分、能取所取) 上面 施设 的补特伽罗和法,你把它认为是实有的,而且是独立实有的 —— 这个就是错的。

这个 说法是 陈那和护法的意思 —— 见分、相分本身没有错 ,能取所取本身也没有错, 补特伽罗和法本身也没有错,错在你把 “我、见分、能取”“法、相分、所取” 当作是 一回事,把我法认为是 实有的。现在能理解吧?

安慧就比较简单、干脆 ——只有识(了别)自体才是实有的,见分、相分,能取、所取,我、法,都是要“空”掉的,他们一概都是假有!所以安慧许的“空”实际上可以简单表达为“能取所取空”,而不用迁就护法去说“能取所取异体空”,对安慧而言,“异体”两个字是可以直接抽掉的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