“烈”,还是“列”?讹写,还是假借?

《 < 唯识三十论 > 要释》是敦煌本文献,缺失卷首部分,最初于《大正藏》八十五册(No. 2804 )收录,将底本标作斯 · 396 ,实为斯· 5537 ,上山大俊和 周叔迦先生都判定作者为敦煌昙旷(不知道 两位里面 谁更早判定),此昙旷,即《大乘二十二问本》的作者。

《 < 唯识三十论 > 要释 》中有两处出现 “烈”字,但都明确地应该释作“列”——

1 、 “ 即初句標 , 餘二句 烈 ”;

2 、 “ 遍行等者 ,烈 六位名 ”。

有校释认为应该是 “列”而写作“烈”,这是讹误的抄写。但先后有两处的“列”都写作“烈”,估计多半不是抄错的。第一反应是不是因为有避讳,但查了一下,似乎“列”字没有避讳的情况。

搬出宝书《故训汇纂》,查 “烈”。

原来, “烈”可以直接训作“列”,可以算是一种假借。而早在《诗经》《毛传》时代“烈”就(假借)作“列”了。

那么,《 < 唯识三十论 > 要释 》两处的 “ 烈 ”字本身就没错了,不能算是讹误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