
《宗义略讲》006·040
接下来这段我们还是看如石法师的译本——
“凡于胜义上不存在,而以概念性质存在的法,就是遍计所执的定义。
它分两类:假立名言遍计所执与不得义相遍计所执(即毫无内容、不能定义、根本不存在、纯粹由内心虚构而生的法)。前者如“所知”,后者如(人、法)两种我。”
我们来看定义。
首先,遍计所执性一定是“法”,龟毛兔角就不是遍计所执性;然后,“胜义上不存在”,意思是它不是实有的,实际指向的“瓶子”“真如”不是遍计所执性;“以概念性质存在的”,这个“概念”要小心,这个是翻译用词的问题,本来的意思就是“名言”,我们暂时用“概念”来理解就好。
还是得加一句,这一段里面所有的“遍计所执”都应该补足为“遍计所执性”比较好。
这里对遍计所执性分二:“假立名言遍计所执性”和“不得义相遍计所执性”。举的例子,分别是“所知”和“人法二种我”。
这里需要补充解释,这里的“所知”,不是指的具体的“一切法”,是作为名言、作为概念的“所知”,能理解吗?他不是具体的“一切法”,是抽象的、概念的“所知”。举“杯子”也是一样,不是具体的杯子,具体的杯子是依他起性,抽象的“杯子”的概念,这个“唯名言”,是遍计所执性。这种,叫“假立名言遍计所执性”。
还有一个叫“不得义相遍计所执性”,“不得义相”的意思,就是这个是个空的概念,背后没有实体。举的例子是“人我”和“法我”。还是需要加以解释的——本身,“人我”和“法我”是根本不存在的,所以在这里仍旧是说这两种概念,这两种名言、概念是纯概念、“唯名言”,他的名言后面没有实体。比如刚才讲的“杯子”,“杯子”的概念背后“杯子”的依他起的存在,这个“人我”“法我”则没有。
实际说起来,这种对遍计所执性的分类我没在其他地方看到过,这个框架很像有部的“五种有”——
《大毗婆沙论》卷九:
“有说五种:一、名有,谓龟毛、兔角、空花鬘等;二、实有,谓一切法各住自性;三、假有,谓瓶、衣、车乘、军、林、舍等;四、和合有,谓于诸蕴和合,施设补特伽罗;五、相待有,谓此彼岸、长短事等。”
两相对照,瑜伽行派的“假立名言遍计所执性”相当于《大毗婆沙论》“五种有”里的第三“假有”;他的“不得义相遍计所执性”则相当于《大毗婆沙论》“五种有”里的第一“名有”。
但是这种分类又带来一个心问题——没有所依(“依他起性”)的纯名言的“遍计所执性”算存在吗?人我、法我、龟毛、兔角都不存在,单纯他们的概念呢?类似虚数“ i ”吗?所以我并不主张把“一切法分为三性”当作唯识宗里了义的观点拿出来说。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