
《宗义略讲》006·017
“未二,自相与共相的差别:胜义中有作用(有为法)的法,即是自相的相,所相者如瓶。胜义中无有作用的法,即是共相的相,所相者如虚空无为。”
这里说,胜义有作用的法是自相的定义,胜义无作用的法是共相的定义。前者如瓶,后者如无为法虚空。
这个定义很“经部”(量论),这个定义,《俱舍》肯定不同意的,因为《俱舍》来看,前者是有为法,后者是无为法。这里的思路仍旧是量论的,“纯”在的事物和抽象的概念。这可能得反过来理解——用“自相”“共相”来帮助理解“胜义用作用”和“胜义无作用”。
这里的“虚空无为”是唐译,本意是“作为(或者“属于”)无为法的虚空”。这里说“ 无为法虚空”并不是说共相的法都是无为法,其他抽象的也是,如——
“总与别,一与异,相违与联系等诸增益法,虽然是共相,但必须辨别,若是彼等,不一定就是共相之差别。”
“总、别”、“一、异”、“相违和相属”这些“增益法”、抽象 的概念也是共相。“增益”就是附加上去的,“唯依名言有的”(我们现在是在非中观的解释系统下谈“唯依名言有”,因为这里,唯识也基本认同,遍计所执性嘛!)。
后面半句,就是前面提到的,其实刚才搞清楚就很简单了,对吧,我们前面讲过定义里“之法”不能省略。这里也是。这里的定义里也有“的法”,这里也有“增益法”……
我先“翻译”一下后面半句:“增益”、“唯依名言有”不一定是共相,“增益的法”、“唯依名言有的法”才是共相!明白了吗?比如 “总、别”、“一、异”、“相违和相属”,这些是“增益的”,也是“增益的法”,所以他们是共相;但是,“ 龟毛”、“兔角”、“骡胎”、“竹实”、“石女儿”、“方的圆”虽是“增益的”,但不是“增益的法”(因为他们不存在),所以不是共相。所以,可以看出,量论经部的“自相、共相”是在一切法上说的。
类似的讨论目前在当前的唯识圈基本全军覆没,兄弟们总是把遍计所执性的“无”和“毕竟无”搞到一起去。其实很简单,先搞清楚,三性是在“一切法”上说的,而“龟毛”“兔角”根本就不是法,是不存在、是毕竟无!(归根到底,还是语文基础不扎实+因明太差!)
有个学生,几年了还是搞不懂“龟毛兔角无自性,因为龟毛兔角不存在”,笨死了! 龟毛兔角无自性,是因为龟毛兔角不存在;电脑无自性,是因为电脑是缘起的!都是无自性,原因不同。 龟毛兔角根本不存在!不存在当然“无自性”了!
我还可以新创一个“不存在的事物无自性”——“不存在的事物”是不存在的,因为,“不存在”和“事物”是矛盾的,所以,“不存在的事物”就不存在,类似“石女儿”——“石女”不能生“儿”,生“儿”就不是“石女 ”,所以石女儿不存在。
哈哈,“龟毛兔角不是不存在的事物”, 又够有些人烧脑子了。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