《宗义略讲》006·007

“辰四:许法

分三:一、体的许法;二、道的计法;三、果的许法。”

经部的主张。也是和前面一样,体道果、基道果、事道果……都一个意思,这里翻译名词还不统一,目前我们是主张“事”比“基”好而且好得多,“基”是个什么劳什子汉语表达?反正历史上从没人用过,不信你查查大藏经看。

其实很简单,“事”,就是“一切法”,没毛病。

“巳一,体的许法

分二:一、境的许法;二、有境的许法。”

一切法分二,作为观察对象的“境”,和,做为能观察的“有境”。当然,“境”本身就可以包含一切法——“有境”本身也可以是观察、认知的对象。

“午一,境的许法

由心所了别即是境的相;堪能作为心的所缘境是所知的相。境、有、所知和所量(成实存在)等是一义。”

这里有两个定义。境的定义是被心认识;所知的定义是能作为心所观察的对象。这里,境、所知、有、存在、所量、一切法都指向同一件事——所有的存在。

先讨论“事物能不能够被认识”,佛教说能够被认识才是一种存在,才能被讨论——这个定义是挺先进、挺直接的,把一些笨蛋说的“它存在,但是(我们)认识不到”直接给毙了,太痛快了。佛教界老是有些文盲神神秘秘地搞些“不可知论”,殊不知这些人搞的“不可知”正是“非存在”!——没了!

佛教的基本概念是,存在就是被认识。假如有人说“有的存在不被认识”,那很简单,“你举一个出来!”——如果你能举出来那就能被认识!如果不能举出来那你怎么证明它存在?属于两头堵了这是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