《宗义略讲》003·063

“心及心所二法许为异体。”

说一切有部是把“心”及“心所”许为异体的, 意思是,“心”和“心所”是各别独立的存在,不是总别关系。这是针对经部师说的,因为经部师许“心所即心”,说心所只是心的分位差别—— 有部许为此二异体。经部才许为一嘛。

“能诠的声”,

声音,其实呢这里也很复杂的,但是不用讲那么复杂了,

“若就总声可分为有执受声、非执受声两种,”

这里用的是两分法,但实际有部、唯识更多用的是三分法,我们背的是:1、因执手大种声;2、因不执受大种声;3、俱大种声。这里,教材受到因明的影响,喜欢用两分法。

“一、有执受声,如士夫语言之声,”

你的内色所发出的声音,因为声音本身它单独不会有的,比如说这是一个物质,它本身不会有声音的,它一定要互相有关联才会有声音,比如说互相撞击啊,产生振动啦。我们就经常说“声是无常,是造作的”,它声音必须要是“造作”的,造作出来的。色、香、味、触,色好像就是它本身的性质一样,香好像物质本身的性质一样……但是声不是,必须要两两碰的,所以它必须要 产生震动……比如说读书声, 鼓掌声。

有情的内色所发出的声音,叫“因执受大种声”,那么第二种呢,不是有情的内色,是外色所发出的声音,叫“无执受大种声”,或者以前背的叫“因不执受大种声”,比如外界物质相撞击,比如风声、雨声。

那比如说我的手,拿着鼓槌去敲鼓,这个鼓声,它算哪一类呢?应该都有吧,在三分法中,这叫“俱大种声”,在两分法当中 ,还是得属于“ 执受大种声”,跟执受大种(你的手)是有关的。

我个人觉得三分法比较习惯一点,也许单纯就是习惯了。两分法是这样的,两分法是两个发生的背景,全都是内色,这个就是“因执受大种声”,两个发生的背景全都是外色,叫“因不执受大种声”,发生的背景当中,因为发生至少有两个东西,内色和外色都参与的,比如这个肯定是内色的,内色和外色都参与的,“具大种声”,我觉得三分法比较好。但是那边,比较习惯分成两分法。

这其实也没问题啊,它(两分法或者三分法)其实不是多重要的知识点,他只是分析,只是分类,分两种、分三种都可以,看你怎么分。这里面二分法、三分法,本身没有什么对错,分类当中有时候没有什么真的错误的,它只是我有这样的分法,它里面没有增加出新的知识来,没有多出一个新的声音出来,只是把它分为三类,或者把它分成两类而已。

有执受声,内色、外色这个知道了啊,比如说我们身体是内色,我们身体以外其他物体就是外色。(呵呵,假肢,算内色还是外色?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