《宗义略讲》003·005

也可以这么讲,一个东西可以再被分的了,他就没有办法说这个属于胜义谛了,只能是世俗谛 。“ 有分”能不能把它翻译成整体呢?翻译成整体好像不太好说,暂时先只能用这个词——有分,如果是“有分”,他就是世俗谛;只是“分”而不是“有分”就是胜义谛,就是它只能是别的事物的部分 。“ 有分”就是,它拥“有”部“分”,比如什么呢,“身体”有手啊,头啊,脚啊等等组成,这个身体就是“有分”而手、头、脚,就是“分”……那么同样的,手呢,又有正面反面,里面外面,手又是“有分”,而里面、外面,正面、反面,这就是“分”。

如果一个事物一定 有属于它的—— 它具有什么部分,它是一个整体,这个东西是具有某个部分的话,他一定是世俗谛。这里给个名字叫“世俗谛”。

没有那么复杂的,就多给个名字,这个是可以被破坏的,可以被分析的,分析什么呢,分析成它的部分,可以被破坏的,破坏成什么呢,破坏成碎了一地的玻璃渣,这个瓶子,这个杯子,这个碗,这个布,或者人的身体……这些都属于世俗谛。

胜义谛呢,完全就不能再被破坏了,它没有再比它更小的,或者说没有可能分析成更小的单位了,那这种东西,叫胜义谛。就是说它是最后的那种终极存在。为什么叫它胜义谛呢?它是一种终极存在。为什么呢?按照这里的说法,它没有办法再破坏了,再怎么分析、破坏也没有办法“破 析” 他,所以给它个名字叫“胜义谛”,“谛”就是真实嘛。

这些都是抽象概念,具体的是佛的言教,它是从佛的言教里面抽象出来的概念,当然它(这个概念)又可以被视为是另外一种具体 的存在……如果以我们带着中观视角 的理解,整个这些东西,全是属于抽象的,它背后想解释的、想整理的则是佛的言教。

你看“对境的所许”,一切法是这样分的,比如说一切法,可以分为二谛:胜义谛、世俗谛;也可以把一切法分有为法和无为法;或者有漏法、无漏法……

这几对概念当中再细分,比如“ 有交集”的,胜义谛和有为法是有交集的(既是胜义谛又是有为法),胜义谛和无为法也是有交集 的…… 一切法可以分为有为法和无为法,一切法可以分为世俗谛和胜义谛,一切法可以分为有漏和无漏……这个当中,有交叉,哪些法既是有为法,又是有漏法,又是世俗谛,哪些法是有为法、有漏法、胜义谛等等,可以自己分析一下,当作习题自己演算一下。

你自己会做了以后,你把正确答案写下来,就可以写一部新的论《七十五法毗婆沙》《五蕴毗婆沙》,哈哈。(不要被师父看到……哈哈哈哈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