《百论》游义·语法问题有点上头

义释:

这里数论派提出并坚持的“神觉一”“陶师一”“玻璃珠一”等,他们关于“一”的持说问题多多,但提婆在此处《百论·破神品》暂不展开,此后则有《破一品》作专门破斥。就学派理论特色而言,数论派偏持“一”而胜论派偏持“异”,这都“提醒”佛家需要给予特别关注。

原文:

内曰:陶师无别异(修妬路)。

譬如陶师身一无异相,而与瓶瓫等异;然益他觉、损他觉实有异相。

又,损益等与觉不异。

是故汝喻非也。

今释:

自宗批评道:陶师(本人)无有别异。(修多罗)

譬如你说陶师本身(始终)是一相而无异相,而(陶师)与(他所造的)瓶盆等(陶器)为异;而利益他的觉知、损害他的觉知则本身都是差异的(觉)相。

再者,你说损益等觉都是觉,与觉无异(;瓶盆等都是陶师,与陶师无异)。

所以你举的陶师与陶器的比喻不能成立!

义释:

数论师举“陶师和陶器”的比喻来救,看起来便是破绽百出,其中最明显的便是,数论派虽许“益他觉”和“损他觉”都是“觉”,但打死也不可能去承认“瓶、盆都是陶师”。那为什么数论派在这里会提出“一喻解五难”的“陶师喻”呢?我看还是之前谈到的语法问题——语法上的同质性让数论师忽视了陶师和陶器的差异性……

“人的牛”(或“人有牛”,下同)、“神的马”、“布的黑”、“人的杖”、“玻璃珠的颜色”都有相同的语法结构,而“陶师喻”中“陶师的陶器”的语法结构也和上面几个比喻的语法结构相同,所以被拿出来当例证。但是,“玻璃的颜色”尚大致可以限定是“玻璃”本身的“相”,“布的黑”尚大致可以说是布的“相”,但瓶盆等陶器是绝不可能、也绝不可以说成是陶师的“相”——陶师与陶器的“异”,已经被旁观的胜论师看得几乎要欢呼起来了!

提婆和婆薮都在这里提醒对方数论师——你的“陶师与陶器”的比喻,和“神与觉”的关系实在是差的有点远啊!你要证明的是“神觉一”,而“陶师与陶器”显然是“异”啊!如果你想说“‘陶师与陶器是一’所以‘神觉一’”,那简直是“自杀式证明”啊。随便说一句:若“陶师与陶器是一”,那么陶器“生、住、无常”,陶师也随之“生、住、无常”了?