
《百论》游义·罪福怎能一相?
原文:
“内曰:若尔,罪福一相(修妬路)。
若益他觉是名福,若损他觉是名罪,一切慧人心信是法。若益他觉、损他觉是一者,应罪福一相,如施盗等亦应一。
复次,如珠先有,随色而变。然觉共缘生,是故汝喻非也。
复次,珠新新生灭故,相则不一。汝言珠一者,是亦非也。 ”
今释:
自宗回复说:这么说的话,罪、福的本质就是一。(修多罗)
若利益他的觉知是福,而伤害他人的觉知是罪,聪明的人都承认这个说法。如果(觉是一相而表现为种种,则)“利益他人的觉知”和“损害他人的觉知”是一,则罪福便是一(而有相同的本质),这样,布施和盗窃这类都应是一(即具有相同的本质)。
再者,(你的比喻里面,)珠是本来就有的,随周围的环境而变化其颜色;但你的觉不是本有的而是新生的、缘生的存在——(以“本有”的珠喻“新生”的觉,)所以你的比喻不能成立!
再者,(你我都承认)珠是不断生灭的,则有(三世等)不同的相(,这便是珠是多相),而你说珠是一相,这种认识也是错误的(,不能用这错误的观点来证明)。
义释:
与之前“一多”“遍不遍”“常无常”相同的“套路”可以继续在“罪福”与“觉”相上展开(吉藏分为五项,可总结为四项),即:
一、以“罪、福”迁就“觉”,则“罪、福”成一,这就违背了“罪、福差别”的预设;
二、以“觉”迁就“罪、福”,则“觉”成为多,这就违背了“觉一”的预设;
三、“罪、福”与“觉”互相不迁就,则,“觉与罪福为异”,“罪福”与“觉”将各别独立存在,这就违背了“罪福”都是“觉”相的预设;
四、“罪福”是“一觉”相,而罪福本身又不同,则,落入“非一非异”、“亦一亦异”。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