《百论》游义·数论建立“神我”的基本矛盾

原文:

“外曰:如色(修妬路)。

譬如色,虽先有灯,不照则不了。如是觉虽先有,因缘未合故亦不了。

内曰:不然。自相不了故(修妬路)。

若未有照,人虽不了,色相自了。汝觉相自不了,是故汝喻非也。

复次,以无相故,色相不以人知故为色相;是故若不见时,常有色。

汝知是神相,不应以无知处为知。无知处为知,是事不然,汝法中知觉一义。 ”

今释:

数论师说:(所待因缘如灯,觉则)如色。(修多罗)

(此觉)如色虽先已存在,灯不照时则(色)不显了。同样的,觉力虽先有,因缘未和合时,觉用不显了。

自宗回复:色喻不成立!(你的“觉”)自相不是显了(,所以和自相显了的色不同)。(修多罗)

如果没有灯来照,人虽然不能看到,但色本身还是青黄赤白相(,这些显色的色相不以照而有);而你所说的“觉之用”要待因缘而显,这明显表现为(色作为“觉”的)比喻不合适。

再者,因为无相的缘故,色相不是从被人认知的角度来定义的,所以即使人没看到的时候,色相依然存在。

你说“知是神我的特征”,(这个说法和你自己的“二十五谛”说矛盾,)不应该许无知的“神我”有知性。无知之处有知性,这个观点无法成立,因为你们数论派经典里说“知、觉一义”。

义释:

前说“如灯”是因缘“如灯”,今说“如色”是“觉如色”。两个譬喻,针对的内容不同。

这里数论师的意思是:如灯照色,色先未显,而得灯照后能显,喻如“觉”,先未得因缘时觉相不显,得因缘时则觉相显现!

自宗的回复是:你这个比喻不成立。 1 、色不是等灯照了以后才有其青黄赤白的显色的,它本身就具备青黄赤白的色相;而你说的“觉之体”恒存,“觉之用”要待因缘而显现,你的“觉”和“色”的性质没有可比性。

2 、你说的“色相显现”不是色本身的显现,而是由人观察时的显现,但,色的青黄赤白等特征不是基于人的看到而有的。本来要说的是“色的显现”,你中途切换到“人眼的显现”了——你换题目了!

最后一段,吉藏《百论疏》认为是顺势于“色喻”的讨论,我认为则是对数论派前述所有问题的总结——

数论派二十五谛说,许以“‘自性’生‘觉’,‘觉’生‘我慢’……”,其“觉”即“觉知”。但在数论派的二谛理论里,其“胜义谛”包含的“神我”与“自性”里,“自性”作为物质性的原初存在,“神我”作为精神性的原初存在(数论派可以认为是“二元论”者),其精神性的“神我”必然要具备“觉知”“能体验”的性质。但问题是,觉知性的“觉”已经在其(数论派所许的)世俗谛层面由物质性的“自性”生成了。那么,“神我”的觉知性和“觉”的觉知性怎么平衡呢?这就是为什么在这一大段里数论师要根本去成立“神觉一”的原因。

论主(或婆薮)指出:只要你数论师建立二十五谛里面的“觉”是“知”性,就不能再去建立“神我”有“知”性,否则必将有不可调和的矛盾!