《百论》游义·灯喻,生因和了因

原文:

“外曰:如灯(修妬路)。

譬如灯能照物、不能作物。因缘亦如是,能令觉有用,不能生觉。

内曰:不然。灯虽不照瓶等,而瓶等可得,亦可持用。若因缘不合时,觉不可得,神亦不能觉苦乐,是故汝喻非也。 ”

今释:

数论师说:如灯。(修多罗)

譬如灯能照物品,但不能造物品。(前面说因缘和合而有觉用,此)因缘也像灯一样,能令“觉”起用,不能生起“觉”。

自宗回复:不可以(这样把因缘比作灯)!灯不照瓶的时候,有瓶可得,也可以拿来用(即:有瓶的作用)。(但按照你前面的说法,)因缘没能会遇时,“觉”(用)不可得,“神我”也不能感知苦乐。所以你的比喻不成立。

义释:

这一段数论师的意思是:依缘而起的是“觉用”,而非“觉体”(觉力)。上下文连起来就是——“因缘合故,觉力有用,如灯。”譬如灯能照物,非能生物。这可能是数论派常用的解释:了因和生因——能照了,非能出生。

自宗说:你的灯喻不成立!因为即使灯不照瓶,也已有瓶之体、有瓶之用;而你前述的立意是:因缘未遇时,有“觉”之体(觉力)、无“觉”之用——二者并不能成同类的比喻。(若依数论经典的说法,“自性生觉”,则因缘不具时,“觉”的体用俱无——灯喻仍旧不成!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