《百论》游义·修辞与逻辑

原文:

“外曰:罪福相违故,汝言‘福灭时苦’者,罪生、住时应乐。

内曰:罪住时苦(修妬路)。

罪名罪报,罪报生时苦,何况住时?如佛说: ‘苦受生时苦、住时苦,灭时乐。’

汝言 ‘罪福相违故,罪生时应乐’者,今当答汝:何不言‘福罪相违故,罪灭时乐、生住时苦?’”

今释:

对方说:基于罪福相违的原因,而你又说“福灭时苦”,那么,反过来说,罪在生起、保持的时候应该快乐!?

自宗回复:罪报在(生起和)保持的时候苦!(修多罗)

“罪”就是罪报。罪报在生起的时候就感苦,何况保持的时候?!(罪报保持的时候是苦!)如佛说:“苦受,在生起的时候苦,在保持、安住的时候苦,在灭失的时候乐!”

你说“基于福罪相违的原因,罪报生起、保持的时候应该安乐”,现在回答你:你为什不说“基于福罪相违的原因,罪报灭失的时候快乐而生起、保持的时候苦”?!

义释:

对方以“罪、福”“生、灭”“苦、乐”三组相违,搭配出这样一组答案,来质问论主:若“福灭苦”,则“罪生乐”!

简单回答的话,可以回复:这种依“相违”而建立的推理法则是不成立的!比如“现在我活”,不能就成立“(过去)未来非我者死!”;“黑物热”,不能推出“白人冷”……(对仗是文法修辞,不是推理原则!)

论主用另一种方式指出对方推理原则的失误——以你的原则,固然可以说“罪生住时乐”,也同样可以说“罪生住时苦”啊!所以你的推理原则不成立!(你要反省你的推理工具箱!)

论主还给了一对佛经的原文作为修辞文法的例证:

“佛说:

乐受,生起的时候乐,安住的时候乐,失去的时候苦;

苦受,生起的时候苦,安住的时候苦,灭失的时候乐!”

《百论》原文作“内曰:罪住时苦”,《百论疏》作**“內曰:罪生住苦”**。依此后婆薮《百论释》及上下文,当从《百论疏》为善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