
《集论选讲》057·2
下面就专门讲前面提过的“众同分”,我们来看——
**众同分,谓如是如是有情,于种种类,自体相似,假立众同分。**于种种类者,于人天等种类差別。于自体相似者,于一种类性。
“众同分”和“命根”一样,也有人这么理解:是谁在轮回呢?是人在轮回,或是在佛教后期,文字更加精确、更加专业一点,是“众同分”在轮回。那么什么是“众同分”呢?在唯识里面就讲,“众同分”也不是实有的,是一个假有的法。 (大家注意,说“假有”,首先是“有”,然后,不是“实有”,假有不是不存在,也不等于“无常”—— 有为法不论实有、假有,都是无常的。)
“众同分” 是什么呢?“谓如是如是有情,于种种类,自体相似”,这个相当于什么呢?我们可以这样理解,就是一类一类的。比如说,这一类就叫哺乳动物——灵长目——人科——人属,就是这样一类一类的,有其共同的特征——“如是如是有情,于种种类,自体相似” , 这叫“众同分”。
与之相应的还有叫“法同分”(《百法》和《集论》里没有展开)。比如说这一类的,符合这种样子的叫桌子,符合那种样子的,叫凳子。符合这样特征的叫杯子,那样的特征的一类叫电脑。
一个是“众同分”,是在有情身上讲的,所以这里说“如是如是有情”。如果是在 非有情的 其它事物上讲的呢,就叫“法同分”,比如水壶、书和电灯 …… 可以这样理解。在这里没有提到“法同分”,但是可以 略略展开一下 的。“法同分”,一般来说不重要,所以这里就不提了。(提“众同分”,还是主要涉及轮回主体的问题。)
“于种种类,自体相似”,比如说“人”,同类的 有他们的相似性,就把他们归为一类,这叫“自体相似”。
这个“众同分”,也是假立的。
《杂集论》展开说:“于种种类者,于‘人’、‘天’ 等种类差别”,这样的叫人,那样的叫天,符合某种条件的叫人,符合某种条件的叫天。“于自体相似者,于一种类性。”这一类呢,有他们的 “相似性”,“相似”的意思就是也不见得“完全 一致”, 有“相似性”,具备某个特征。 同一类里面的不同个体还是有差别的,但归在同一类,就是共同的特征都有,比如,“人”里面“小张”、“小王”……
如果要完全定义,好像也不那么容易。比如说“人”,以前希腊的哲学家都在定义,什么叫人?“没有羽毛的两腿直立的动物”! 结果有一个人把一只鸡的羽毛都拔光了,扔到了哲学家的学院里面,说:“这个是人吗?”可见 精确定义不是那么容易的。
“众同分”的意思就类似于在有情上的某一类,比如说我们这一类是人,甚至还可以范围更小一点,比如黑人、白人;男人、女人(生理上的)。
这两个——“命根”、“众同分”,都是要解决轮回的问题。有人提出这些是轮回的主体,但是唯识认为:轮回的主体不是他们,简单来说,应该是第八识。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