《集论选讲》236·2

**命根者,谓于众同分,先业所感,住时决定,假立寿命。**众同分者,于一生中诸蕴相续。住时决定者,齐尔所时,令众同分常得安住,或经百年,或千年等,由业所引功能差別。

首先,“命根”是什么呢?它是寿命,是假立的,不是一个独立的实在的东西。它也不像地水火风啊、心王、心所啊这些,可以很明确地找出是什么的,它没有的,它是假立的。

“住时决定”是什么意思呢?是指他这一辈子活多少岁,说寿命、寿数怎么怎么样——佛教说你这辈子能活多久,跟你上辈子有关,如果不考虑这辈子“作”和“意外死亡”, 基本上人的寿命是有一个“定数”的,是之前的业所决定的,这就是“住时决定”。

“先业所感”,是说这个“寿命”“寿数”主要是上辈子先造的业 的“呈现” ,造成的这一辈子有多长时间 的寿命,这叫“先业所感”。

再往前看,“于众同分”,怎么说呢?“众同分”也可以简单理解为 “这个人(猴子、鸟)”,其实精确地 不是这个意思,但是你们可以先大概这样理解。“众同分”,就是你这一辈子这个人——如果是按照人来说的话,就可以简单理解为你这个人。“命根”呢,就是你基于你之前造业的背景, 造成的你这个人这一辈子有多少岁,就假立“寿命”——差不多是这个意思,意思是并不是能找到一(实在的、独立的)啥东西由他决定、承载了寿命这个东西。

《杂集论》当中就讲:“众同分者,于一生中诸蕴相续。”这个我们放到后面中再讲。

“住时决定者,齐尔所时”,“齐尔所时”简单翻译就是“界限有多长时间” ,“令众同分常得安住”,让你这个 “人”(猴儿、鸟……)“存在” 有这么长的时间,“或经百年,或千年等,由业所引功能差别。”这是“由业所引”的“功能差别”而建立的“命根”,是由你的前业所引发的功能、呈现……在这个上面我们安立设定一个名词,基于它的部分功能,称之为“命根”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