
《集论》选讲019·1
根本说一切有部的情况我们前面讲了,有部里面,四种“见”都有:“根见”、“识见”、“慧见”和“和合见”。
按佛教所推崇的“缘起论”这一核心义理来说,似乎佛教内部应该普遍持“和合见”观点的人多,但当时讨论的时候反而“和合见”的说法是比较少的,主要集中在讨论“根见”还是“识见”。对于“根见”,“识见家”就要说单独有“根”是不行的,这也就是为什么我们这个定义当中要说“四大种所造,眼识所依,清净色为体”。
也有人问:“我们的视乳头视神经穿出来的地方,是不是就是这个净色根?”我们这么说吧,我可以把它解释成这个是“净色根”,是出于什么角度这么说的呢?这是出于我自己理解的角度,就是两千多年前的人找不出来这个主要“能见”的东西是什么,于是他们就把这个问题抛给了佛陀,或者抛给了神通,就说这个“能见”的东西是我们的眼睛所看不到的。所以他们就编出来这样一个词——“清净色为体”,是清净色,谁也讲不清楚的,是天眼所见,我们的肉眼是看不见的,就把这个问题直接“挡”回去了。
但实际上你去讲这个眼神经的话,我们的现代医学是可以把它剥离出来的,没问题的,那怎么办呢?只能说是我们的现代医学先进了,可以剥出来,两千年前的人剥不出来,他当然举不出来。我个人觉得是这样。
如果要追究的话,我会追究到“清净色为体”,从这个角度上去和“净色根”、“浮尘根”沟通,而不是先把“净色根”定下来。我觉得定下来“净色根”这个说法,相对来说是阿毗达摩师的说法。
好,前面我们讲了“眼根”是什么呢?是“四大种所造”,首先它是物质。然后呢,又是“清净色为体”,我们肉眼看不到的。昨天我们是讲到这里,但是这样的定义够不够呢?不够的,为什么呢?很简单,如果在辩论当中你提出这个定义的话,就会出现问题。“眼”是“能见”,那死人的“眼根”也应该“能见”,因为你的定义漏了“眼识所依”,就只有“四大种所造,清净色为体”。
“四大种所造,清净色为体”的这个东西在,在它面前有“色”,那它就“能见”吗?不能见。所以他要加上一句,叫“眼识所依”,和“识”有关的。漏了这句就不行了,死人的“眼根”还在,就不能见。这样,补上这句“眼识所依”,定义从整体上来说就完整了。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