《集论选讲》016·3

这里面为什么叫“所触一分”呢?“一分”就是一部分的意思,不管是多一分,还是少一分,都是一部分。为什么叫“所触一分”呢?有些地方是直接讲“触”的,但是直接讲“触”不太好,为什么呢?因为后面会讲到“触、作意、受、想、思”,对吧?“触、作、受、想、思”的“触”是遍行心所,是心理活动,如果这里也叫“触”,那么就出现了两个“触”。所以最好不要在色蕴这里直接叫“触”,虽然有的地方直接叫“触”,还是应该称为“所触”更好一些——心所当中的“触”可以叫“能触”,而色蕴这部分的这个“触”就是“所触 ” 。

那么,这里为什么要讲“所触一分”呢?因为另外一部分都在“四大种”里面。“四大种”的“坚、湿、暖、动”都是“所触”,对吧?简单来讲,“坚、湿、暖、动”都是身体的触觉所感知的对象。

但是这种说法,恐怕和我们今天的物理学不一样,我们今天的物理学会讲什么呢?会讲原子不仅仅是触觉的对象,是吧?不能单纯地说“坚、湿、暖、动”是触觉的对象,这个是不够的。但是,就当时的印度人来说,这个说法已经足够了。或者说,当时的印度人就这样理解了。我估计佛也不会太追究,要是当时佛和大家说后来的原子的概念,估计大家都会认为他是疯子,是吧?

其实在阿毗达摩的一些基础内容当中,还是存在很多问题的,如果和现在的心理学、病理学、物理学、化学去对照的话,肯定是有问题的。我在这里面并不想要维护佛教后期的一些说法,因为这些佛教后期的说法是用他们自己的想法来解释佛所说的内容,并不是佛陀自己拿出来讲的。我不去维护这些说法,没有意义。

“所造色者,谓眼等五根,色、声、香、味、所触一分,及法处所摄色。”这里再加上“法处所摄色”。“法处所摄色”是什么呢?“法处”,就是“意”所缘的对象,“意”所观察的对象是“法”,是吧?在部派佛教当中,绝大部分都认为“法”当中有一部分是意识的对象,但是它也是物质,也是“色”。

讲一点我个人的意见,我个人认为这(把法处所摄色放在色蕴里)是一种思维惯性,所谓的“法处所摄色”,把它放在色蕴当中,这在根本说一切有部的论师这么认识的话还可以理解,佛教发展到了后期,为什么还要承认“法处所摄色”是色蕴(物质)呢?完全可以把它扔开的嘛,对吧?当然,你可以说他们是要讨论一些关于神通的问题。其实关于神通的问题我们可以单列,而且一般来说,对神通是可以不加以讨论的,阿毗达摩里面的定义通常是不考虑神通现象的。如果阿毗达摩里面要讨论神通的话,色处也不仅仅是眼所见的,是吧?也可以是耳朵所见的,是吧?所以神通就不应该在讨论之列。

经部就讲得很简单,“法处所摄色”不放在“色”里面,我觉得很有道理。当然,这是我个人讲课的时候这么说的。如果按照教材来讲的话,标准答案很明显,色法有十一个, “法处所摄色”一定要加进去的。考试的话,按照教材,按照标准答案来……

物质又有一个分类方式,是什么呢?“若四大种,及四大种所造。”我们先不看“四大种”,“四大种所造”是什么呢?“眼、耳、鼻、舌、身,色、声、香、味”,然后是“所触一分”,再加上“法处所摄色”。如果不说“四大种及四大种所造”,其实是可以把“四大种”剔除掉直接说四大种所造这部分的内容的的,因为“四大种”可以放到“所触一分”当中。这样的话,物质里面分什么呢?可以直接说“眼、耳、鼻、舌、身,色、声、香、味、所触”,再加上“法处所摄色”,十一个。这样就可以了,这个说法是更轻松的。

好,今天先讲到这里,谢谢大家!