
“供卵”、“怀胎”,孰生孰养,孰轻孰重?
新闻说,某地两女争子,一女提供卵子,一女怀胎生子(二者为女同)。法院将孩子判与怀胎者。
类似的事情,一千五百年前的佛教就讨论过。
据玄奘译世亲(公元四世纪到五世纪)《阿毗達摩俱舍論》卷第十八说:
“母谓因彼血……
设有女人羯剌蓝堕,余女收取置产门中生子。杀,何成害母逆?因彼血者身生本故。诸有所作应谘后母,能饮能养能长成故。 ”
《俱舍论》提出 “母谓因彼血”,就是说,世亲论师认为:确定是否是“生母”,是看基因(因彼血),不是看怀胎。文中举了一个例子,说,假如有女人刚怀上几天就“掉”了,被另一个女性置入胎中,而后产子,那么这两个女子,谁是孩子的生母呢?《俱舍论》说,杀“因彼血者”成逆罪——就是说,提供基因的是孩子的生母。但是《俱舍论》继续补充说,这个孩子所有的事情应该听后面那位女子的,因为恩养的恩情重。
也就是说,如果照《俱舍论》来判上面的 “二女争子案”,会是这样的结果:认定提供卵子的那个是“生母”,而把孩子判给怀胎者(“生养”之母)——因为“诸有所作应谘后母”,显然“后母”的想法是由自己获得抚养权。
众贤论师的意思和世亲论师基本差不多(而做了“补充”。)
如《顺正理论》说:
“设有女人羯剌蓝堕,余女收取置产门中生,子杀何成害母逆因?彼血生者,识托方增故。第二女人但如养母,虽诸所作皆应谘决,而害但成无间同类。”
及《显宗论》说:
“设有女人羯剌蓝堕,余女收取置产门中,生子杀何成害母逆?因彼血生者,识托方增故。第二女人但如养母,虽诸所作皆应谘决,而害但成无间同类。故唯人趣结生胜缘,害成害母逆,非唯持养者。”
《顺正理论》说“上座”室利逻多有异议,他认为**“设有如斯,害后成逆,弃重恩故;害前不然,于子重恩非关彼故。”**室利逻多的意思是:如果真有这类事情,也是后面那个怀胎的女子算“生母”,因为重要。室利逻多的观点被众贤论师批评没分清楚主要原因和次要原因。
记得后来戒律中间还真的举出了一个类似的实例,来证明可以有如此奇特之事:有女人怀孕没几天就“掉”了,另一个女人偶然捡到洗洗塞……后来还真生出来了——说实话我很怀疑这个故事是编得符合“考题”,但今天的现实中确实有这样的实例了……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