《善说精髓》084(94)

然后是第三,宗法扼要,“见难二成”。首先是“谛实一”不能成立。里面又分三部分。

“若我与蕴有自性,复为一则全无异,”

(一)、如**“若”“我与蕴”都是“有自性”的,又“复为一”,“则”我与蕴全然“无”有差“异”。**

更微细点的科判你可以说这句是“出彼计”,就是把对方的观摆出来。

若依自宗,由彼补特伽罗和蕴都无自性,则可以说“体性一反体异”,补特伽罗是安立法,蕴是施设处。离了诸蕴认识不到安立法,但是这两者在分别心面前又并不相同,对这两者我们是分别安立的,这在汉传唯识里通常有一句“名字的不一样就是他的差别(文字可能是“即名不同即其差别”)”说的就是这个。

但由于对方的认识是 “我与蕴有自性,复为一”,这就麻烦了,有自性复为一,那不就是“全无异”了吗?

自宗说,若 “我与蕴有自性,复为一”而“全无异”,还引出很多过失。这里列了取舍蕴这个,其实可以展开更多。

“许则不能取舍蕴;”

若如是 “”,“”补特伽罗将“不能 ”“取舍”诸“”。

这部分其实也可以开出很多过失及相关的破斥,这里暂时就文字本身来说。

如果认可了我与蕴自性一,则我不能“取蕴”、“舍蕴”。比如说舍前世诸蕴而取今生诸蕴,“我”和“蕴”有能取、所取的关系,若是自性一,则不能有“取舍”义,不能自己即是能取又是所取,即是运动员又是裁判。也就是说,在“我与蕴是自性一”的背景下,你如果还认可“我与蕴是能取所取的关系”,那就矛盾了,同一个事物,不能同时是能取所取。

如果对方说“不矛盾,同一个事物可以即是能取也是所取”,那就引出著名的比喻给他:灯不自照,刀不自割。

如果对方说“我在名言上说‘我能取蕴’”,那你指给他看科判——看看你自己说的“我与蕴自性一”,想好,准备选哪一个?

“我取舍诸蕴”,对方一般要承认的,因为佛经里有,比如经常说地说阿罗汉“弃舍重担”,“阿罗汉”是“补特伽罗”,“取蕴”是“重担 ”。

这里,经常得到我们"关爱"的犊子部也会趁机跳出来了——你看,(你们有部等)即蕴立我(补特伽罗)不能成立。若即蕴立我,则佛经说地“阿罗汉弃舍重担”你承认吧,那你们有部说即蕴为我,则能舍(阿罗汉)所舍(取蕴)为一,就和佛经矛盾了。

这一段就是《中论》说的:

“若谓离取蕴,其我定非有,

则计取为我,其我全无异。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