《善说精髓》084(92)

三、“宗法”“要”; “见难二成”, 就是,见 “补特伽罗与蕴是谛实一”和“补特伽罗与蕴是谛实异”这二者都难以成立。这在《略论》则分二,在本论则合为一。

不多展开了,展开的话太广了。这里稍微提两句。

如果“补特伽罗与蕴是谛实一”,那么, 1 、蕴有五,难道补特伽罗有五? 2 、或者补特伽罗是一难道蕴是一?……

如果“补特伽罗与蕴是谛实异”,那么, 1 、非蕴的存在,是无为法,难道补特伽罗是无为法? 2 、如果补特伽罗是无为法,还要辛辛苦苦证无为法干嘛?本质上就是了嘛! 3 、如果补特伽罗是离蕴而有,而苦的本质是五取蕴苦,那我根本就不应该有苦嘛!……

这个科判的内容可以展开很多,大家可以参阅诸大经论。这里就不多说了。总之,证明的道理很多。

四、“所成”“要”: “引定解 ”,基于上述的过程,顺势引生通达补特伽罗无我之清净正见。

按前面的比方,就是:1、拿到嫌疑人的照片和特征介绍,越详细越好, DNA 这些特异性的材料能有就有; 2 、确定只能是“男人”和“非男人”; 3 、“男人”、“非男人”里全找遍了,没有; 4 、确定“如材料里所说的这个嫌疑人”不存在。

**“具”备了“此四”**种 “**要”**点则能 “**生”**起补特伽罗无我的 “正见”

本论和《略论》等都分四阶段,特别是按《略论》来说是要有四个分析的过程,然后得到结论。其实也可以不以“一异”抉择,而用其他方式,比如《入中论》说的“七相推求”:

“如不许车异支分,亦非不异非有支,

不依支分非支依,非唯积聚复非形。”

即:1、非异支分(非“我与蕴为异”); 2 、亦非不异(非“我与蕴为一”); 3 、非有支(非“我拥有、使用五蕴”); 4 、不依支分(非“实有的我依于五蕴”); 5 、非支依(非“五蕴依于实我”); 6 、非唯积聚(非“蕴堆积生实我”); 7 、非形(非“依形相的堆积生实我”)。

如果依“七相推求”来说,按本论,也可以分四:第一和第四不变,第二“周遍扼要”的内容是七相推求“遮实八聚”;第三宗法扼要里面就是“见难七成”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