
《中论》“虽空亦不断”新解质疑
《中论 ·观业品》的17 · 20 颂
“虽空亦不断,虽有亦不常,
业果报不失,是名佛所说。”
此颂在中观系统中向来见有两种解读:
一、早期中观师: 汉译《青目释》和《大智度论》为代表的早期中观论典中都认为此一颂是自宗所许。其中《大智度论》提到此颂三次,都当作自宗来做引证。
二、中晚期诸论大乘论师: 《佛护释》、安慧《中论释》、清辨《般若灯论》、月称《明句论》则认为此颂是正量部的所许。把 “不失”看作是正量部主张的“不失法”。
今天读到吴汝钧教授的《龙树中论的哲学解读》,发现新说他是把上二说合起来解读的。即:把此颂读为龙树自许,把 “不失法” 按龙树的习惯解释为 “无自性的不失法”。(按:若依《青目释》和《大智度论》的读法,应该读为“业无自性”而业不失坏。)若依这个解读,龙树在《中论》里要建立“不失法”了——这是不见于任何《中论》注释的。

《龙树中论的哲学解读》 P250 :
“龙树阐释了正量部的业论后,以此偈颂作为总结。 他提出一套见解去批评正量部对业的存在性的理解。他指出,按照诸佛所说,业果相续必须以“不失法”作为中介,不失法是依业存在的,故此没有自性,无自性则是空。不失法虽然是空,但并非一无所有,而是缘起的,有连续性的,所以说“虽空亦不断”。另一方面,不失法在现实的世界中发挥其作用,能发挥作用的必然是有。但不失法并非常住不变的,故此是“虽有亦不常”。不失法记录着所作过的业,将来要引生相应的果报。由于不失法相续不断,直至生起果报,所以能确保作业招果的基本规律。龙树总结不失法的性格,可简单的表示如下表:
不失法(性空) —┳— 非常住不变 —— 相续 —— 不常 ——┓
┗ ─ 非一无所有 —— 能感果报 —— 不断—─┻─—缘起

不失法无自性,所以是性空。 它具备两种特性:不常和不断,只有通过缘起,才能理解不常何不断的性格。这就是龙树的缘起性空的业论。 ”
在补充的注解里面还接着提到:
“显然龙树在这一总结的偈颂中,重在不失法的空的性格上。 即是说,不失法可保证业果联系的关系,但它不是具有自性的常住不变的东西。”
本书在对《中论 17 · 20 》一颂的解读上,把此颂读为龙树自许,把 “不失法” 按龙树的习惯解释为 “无自性的不失法”。(按:若依《青目释》和《大智度论》的读法,应该读为“业无自性”而业不失坏。)以成立“不失法”来成立“缘起性空”“不常不断”。若依这个解读,龙树在《中论》里是要建立“不失法”的——但这是不见于任何一种《中论》注释的(也未见其他中观师建立过“不失法”)。
也许本书是没有注意到中观师在解读这一颂时的差别吧。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