《菩提速道》讲记085(上)

我们继续看原文。

“意乐分三:想、烦恼如前;动机为未经他人许可,希望令他永失此物。”

这里面也要判断的, “永失此物”到底是什么意思呢?

“加行:以强夺、暗窃或其他行骗等方法来非法获取。”

这里加了这个 “等”字,就是为了在辩论的时候避免别的情况。“等” 、 “ 如是之类 ”、“住 种类 ” ,就是和这个差不多的这一类。反正所有其他的就包含在这个 “等”里面了。“ 等方法来非法获取 ”,不管是巧取还是豪夺,反正是自己得了,别人失了,统统都算,哪怕自己也知道这个方法是不对的。

“究竟:指自己生起获得此物的心。”

这个也还是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的。 “生起获得此物之心”,如果你生起了获得此物之心,但实际上这个物并没有真正获得,那到底算谁的呢?

比如说,一个 人 跟你讲,做哪些哪些事情他就给你 100万元,到了最后呢,他也告诉你:“我已经帮你的银行账户里面打入100万了。”这个时候,你也的确 做成了 事,你也认为你的银行账户里面已经打入 100万了,但实际上这个 人 并没有 打款 ,就是 你的 银行账户里面没有出现这个 100万。这个到底算不算呢?

再比如,你去租房子,占了房子以后,自以为把房子骗到手了,是你所有的了, 但对方并没有这么认为 ……这个怎么算?算不算盗呢?反过来,他以为自己占有了,屋主不这么认为,把他赶走了,屋主犯不犯盗呢?佛教的律师里面很多认为后者(抢回别人偷自己的东西)犯盗,我认为完全不犯,不然佛教真的变成不讲道理了。戒律里面也说了,做己物想的不犯——追赃的物主是做自己的东西看的,怎么会犯戒呢?!

应该说,类似这一些特别的案例,需要具体分析呢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