“大地法”之“恒于一切心有”

——《婆沙》“六种一切”与《瑜伽》的“四种一切”

“大地法”在梵语当中可以有多种释词,但最后都解释为“与一切心共起”“恒于一切心有”。

《阿毘昙甘露味论》卷上(尊者瞿沙造):

“痛、想、思、更乐、忆、欲、解脱、念、定、慧是十大地法。何以故? 一切心共生 。 ”

《大毗婆沙论》卷十六:

“问:大地法是何义?

答:大者,谓心。如是十法,是心起处,大之地故;名为大地。大地即法,名大地法。

有说:心名为大。体用胜故。即大是地,故名大地。是诸心所所依处故。 受等十法,于诸大地,遍可得故,名大地法。

有说:受等十法,遍诸心品,故名为大。心是彼地,故名大地。受等即是大地所有,名大地法。 ”

《大毗婆沙论》卷四十:

谓大地法有十种 ……若法,一切心中可得;名大地法。谓若染污,不染污,若有漏,无漏,若善,不善,无记,若三界系,不系,若学,无学,非学非无学,若见所断,修所断,不断,若在意地,若五识身, 一切心中,皆可得故,名大地法。

《俱舍论》卷四 :

“地、谓行处,若此是彼所行处,即说此为彼法地,大法地故,名为大地。此中若法,大地所有,名大地法—— 谓法、恒于一切心有 。 ”

这里的 “恒于一切心有”、“一切心共起”是略说,若广说,则如《婆沙》所说之“六种一切”:一切界、一切地、一切趣、一切生、一切种、一切心。

《大毗婆沙论》卷十六:

“问:何故但说十大地法为相应因,非馀法耶?

答: ……

有说:若法一切界、一切地、一切趣 、一切生、一切种、一切心可得者,此中说之 ……”

此处《大毗婆沙论》之十大地法 “六种一切”说,略同于后来《瑜伽》所谓“四种一切”说——即:“一切处、一切地、一切时、一切(耶)”。

《瑜伽师地论》卷三:

“问:如是诸心所,几依一切处心生?一切地、一切时、一切耶?

答:五。谓 ‘作意’等,‘思’为后边……”

《瑜伽师地论 ·遁伦记》解释说:

“‘一切处’者,《唯识》第五解云,谓三性处。

‘一切地’者,有二义:一云‘有寻’等三地;二云九地,谓从欲界乃至非想。

‘一切时’者,心生必有。

‘一切耶’者,随其自位,起一必俱。

‘遍行’具四。”

此中,《婆沙》之 “一切界、一切地、一切趣”即《瑜伽》之“一切地”,“一切种”即“一切处”之三性,“一切生”即“一切时”,“一切心”即“一切(耶)”之“起一必俱”之俱起。如下表:

《大毗婆沙论》《瑜伽师地论》解释
一切界一切地三界
一切地九地,或谓“有寻有伺”等三地
一切趣五趣,或六趣
一切种一切处三性
一切生一切时心生
一切心一切耶俱起

《婆沙》乃至《发智论》都说 “受、想、思、触、作意、欲、胜解、念、定、慧”十个心所是一心相应、同时“必”俱起,《瑜伽》则谓不然,一心相应,同时“必”俱起的,只有五个遍行心所——作意、触、受、想、思。如《瑜伽师地论》卷三:

“问:如是诸心所,几依一切处心生?一切地、一切时、一切耶?

答:五。谓作意等,思为后边。

几依一切处心生,一切地,非一切时,非一切耶?

答:亦五。谓欲等,慧为后边。 ”

《瑜伽师地论 ·遁伦记》释曰:

“遍行具四,别境非后二。”

这是说,五遍行心所,遍生起于三界、九地、五趣、三性,与一切心心所俱起,若起其一,余必俱起;而别境心所,仅遍生起于三界、九地、五趣、三性,非与一切心心所俱起,若起其一,余不必俱(仅为 “或俱”)。瑜伽行派之通说如是。

但, “五别境”之解释中,有一个另类——瑜伽行派的著名论师安慧,他的“别境说”有着完全不同于《瑜伽》和《俱舍》的两种说法,且两说截然相反。其一,“起一必俱”:若生起一个,余五必同时生起——此则“别境”似全同于“遍行”;其二“起必不俱”,若生起任何一个,同时必不能生起其余四个心所——此则不是《瑜伽》所说的“非一切俱”,而是“一切非俱”了。(此有别文,详见拙文《安慧论师的二种别境说》。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