
第十七章
论曰 : 如此亦有方。
观此文句似接上文而来,但勘藏译,乃云唯一方(止是一方)。可知如此二字,系唯字误译,并不承接上文也。又方字在释论中译为方所,真谛玄奘乃译为方分。方分者,方即是分,谓整体事物之一方面,恐其混同时方之方,故译方分以示区别。今此方分谓无为法 , 通常视无为为纯一单独之法 , 今判止是一分 , 此论本之意。所以外曰 : 汝若不欲作有为相,乃至应与无为作相。此段译文,沿上文而误,实应云,汝若不许有为,未破无为,应许无为。非关作相不作相也。设许无为,又有何用。曰 : 法必有偶,若许无为,即许有为,如苦乐冷热法非法等(此意已出十六章首,谓若有有为则有无为,依藏译应在此段,文义更顺)。外道说无为法有四种性,一徧在、二无分(不可分,译作无方所,误也)、三常、四无因(无作)。具此四性即是无为。举其法体,即我、空、时、方(四方)、微(极微)等。我、前已破,今但破空以示方隅,余不待破可自明矣。空云何破 ? 谓於四性中破其无分无因二义。破无分者,谓无为法虽自体徧在,但所在处必有边际。由此以观无为,亦但一方分而已 。 所以内曰 : 无为有方所(此牒论本,但译文不善巧,未将原意译出)。如说空是无为,身即无为之所在。汝言空在身边,身边之空是空一方 ? 抑空全体 ? 若空一方,一方在汝身边,应言余方在彼身边,是则 空有 方分。有方分即有边际,有边则非一,非一即非无分,非无分则不徧,不徧即无常。若空全体,则汝身边空可代一切身边之空,即空徧汝身,汝身徧空,空身量等,合二为一。然而身有边际,全空以身为量,是亦有边际也。有边即有分,有分即无常。是汝空无为,一方全部皆不能成。故此释论云我今问汝,乃至亦是无常云云。又常因能生常果,有方分因既是无常,所成之果如何为常 ?
次破无因。云无因者非无因论,但无作因。故复破曰,汝所言常,为有因常 ? 为无因常 ? 二俱有过。若有因故常,瓶衣等物应皆是常,然非是常。若无因故常,我亦以无因故是无常。若必有离因生法是常者,应说胜因。外曰有因,此有二种,一曰生因(生起)、二曰了因(显了)。从生因生法是无常,如瓶衣等。从了因生法是常,如灯照物,但了物而非生物。盖物在彼,由灯显了故谓之常。是此无为,以量(声量比量)为了因,亦复是常。内破曰 : 汝若以量为了因而是常者,则有不定。如云有作是无常,无作则常,亦可云有作法是有,无作法则无,岂非汝量不成乎。故释论云瓶衣等物现见故有,无为非现见故无。此云现见谓现见有作,如瓶衣现见有作故有,无作非现见则无。无为无相可见,岂非无法 ?
此章同於《百论》破常品。《百论》历破空 、 时 、 方等法,今但破空以示方隅。又《百论》首破了因,今则见於《释》中,是则彼此详略次第有异也。此下数行,总结前文,而示观行正轨。
言舍有舍无者,即舍有为无为(译文略去为字)。舍有无为即断我我所执。盖二执根於二法,能舍二法即得 涅槃 也。外道谓我为诸缠所缚,故轮廻生死,令我解脱为得涅槃,实则仍是我执,非佛法所云得涅槃也。佛法涅槃云何得耶 ? 谓如经言、如智境见一切法空 , 识无所取 , 故心识灭 , 种子灭。此即示得涅槃观行正轨。经本无考,今勘译文之意,谓识定有所取,若正智见境一切法空则无所取。所缘既无,能缘不起,则心识灭,心之三有种亦灭。种子即生死轮廻之习气,种子灭即此轮廻生死之习气净尽也。此义同於前引《广百论》卷八所云 :“ 识为诸有种 , 境是识所行,见境无我时 , 诸有种皆灭。 ” 此中诸有即三有,其本为识,而识依境起,故欲灭心识,须见境无我。又此谓见境无我则无识,无识则舍有无为,舍有无为则断我我所见,即得涅槃。即总结以前各章之义也。
以下三章,亦结成前说。前说所观实相与能观正见,其义已明。如说非一非异等,即是实相,能作如是观即是正见,并非别有实相与正见也。但执者触处生疑,以为上说种种所观,既为无物,应无实相,或有特殊能观者在。今欲遣疑净尽,故有後三章也。但此义非此论所独有,《广百论》《百论》亦复见之。如《广百论》於 《 观有为相品 》 後出 《 教诫 弟子 品 》 ,《百论》末出 《 破空品 》 ,皆具此义。 《 广百论 》 更明文昭示,谓有疑重遣。《百论》例此,意亦显然,是故一切百论皆有此遣疑之义,且同在後周中也。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