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十六章

论曰 : 有为法无体。

此有为法谓所生法 , 即因所成果。无体之言非谓全无,但说有为之义不成耳。前已说生不成,此章反以所生言者,谓若无生则无住灭,而生住灭乃有为法相。今明明有之,有相即有一切法。所以外曰若无生(译误作身),乃至一切法亦成云云。

内破曰,无有为法(牒论本)。无谓不成,言有为义不成也。所以者何 ? 汝说三相,是次第有耶 ? 一时有耶 ? 二俱有过。若次第有,则生时无住灭,住时无生灭,灭时无生住,此即非相续有。又若生时无住,住云何起,如因中无果,果云何生。住时无生,是谁之住。若住是生法之住,既无生法,以何为住。灭亦复然,灭时无住,是谁之灭,若灭是住法之灭,既无住法,以何为灭。是则说次第生者,无异空中楼阁也。又以生而住,生之自体既如龟毛,云何有住 ? 世间果有龟毛衣耶。如此生住即为无法。推之於灭,复何所灭,如拔兔角,岂能有得。是则三相皆不得成。然汝若言生住灭次第不可说有为相,如二头三手不可得,三相亦不可得(此段反成上义,译文不善,外曰二字亦系衍文),而谓是一时者,此亦不成。所以者何,相杂乱故。若生中有住灭,生则非生。住灭亦尔,如是杂乱俱不得成。此犹依相而言也。至於事实,亦不得成。世知生灭不并。故此三相次第同时皆不得成。能相三相若无,所相有为云何能成。是则能所相悉皆无有也。

复次破云,汝言三相相有为,此相是有为,抑是无为(译本误为作相) ? 若三相是有为,则有为法必有三相,即应别有三相相此三相,不然则非有为。如生是有为,应别有生相以相此生。住灭亦尔,则犯无穷 过 。是汝有为三相不成。若云相是无为,理亦不然。云何无为相能相有为耶 ? 是此三相有为 、 无为皆不可得,则有为法无体义成。

上来两章同於《百论》破因中无果品。文段亦似。如《百论》之生有故(果)一当成(即亦有亦无)句,即今第十五章所本,彼云不生而此曰无生也。又无生住灭句,言次第一时生,即今第十六章所本。《百论》以一品破有为法,此则三章成破(十四至十六)。有为三相,若先破生必先破因果,破果又须先破因中有果,最後亦有亦无亦皆不成。顺次三章俱破有为事,证以《广百论》可知。彼论破有为相品,即摄此三章文义,护法之《释》更加详明无可怀疑。吉藏《论疏》犹疏忽而割裂原意,至将破因中有果无果解成两截,而谓前段是破有为之体,後段破有为之相,前破别法,後破通法,是乃全非提婆三论原意也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