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十四章

论曰 : 已有不须作。

谓法若先有 , 後不应作。作即因缘和合而生之谓也。上之五章为初番别破我我所执,後之四章乃次番合破我我所执也。我 、 我所执法 , 不外有为 、 无为,故下四章兼破有无为法。先破有为。此有为之相与无为何异耶 ? 有为是作法,最 显著 之相为生灭。破有为法从此下手 , 故先破生。生就果说,生而後有果故。所生果已有,何须後时生。又 , 外道言 : 一切法不生不灭,而根境法有(有即常不变易)。此不生不灭乃依此有说 , 此有常不变易,不以见不见而坏也。然而云何一切时有而仍有生耶 ? 外道解曰,云常有(已有)者指微细法,云生者指粗显法。由细而粗,从因生果,故因变为果,乃先微後显,非先无後有,此无害於一切法有不生不灭也。如此说法即因中有果论,或名果先有论,以数论为代表(彼以五因成立,已见前)。所以释论即作是说,我法不生不灭,乃至知有因果也。

内破曰 : 先有不须作(牒论本)。此以四义破之。一者,果若先已有,如泥中已有瓶,缕中已有毡,何须陶织等师再作。今既待工匠成,故知因中无果。此言果存因中则无因之用也。二者,果已有则无三世,以现状改易有待未来。若依汝言已有,则不可变,即无未来。若无未来即无生灭,无生灭则无 善恶 业报等事,如是则无一切法矣。三者,若因中有果只就微细说 , 其粗果仍先无而後有,即违汝已有之说。若以细为已有 , 则不应成粗。汝说已有无改易之义,亦坏三世一切法。四者,若因中有果,是乳中已有酪,若云已有酪,实等於无酪,此以因为果 , 实无果之用,如食乳非食酪,实无酪用也。由此四义,皆至於无生灭因果等一切法,故外执不成。

此章同於《百论》破因中有果品。《百论》外言诸法有不失,此则外言常有不坏。又彼说无不生,此则说微细先有。又彼破法四段谓有不失、因果一、各取因、微形有,亦同此释之四段义也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