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十三章

论曰 : 色法有名字,所见亦无体。

此章颂有二句,而以第二句为主(第一句乃译人所增)。所见亦无体者,谓非可见(无非二字通用,以梵文否定字在前,译无与非均通)。体指境之自性,所见无体即境之自性非所见也。

上章已破能取,今欲反以所取成能取。所取为境,而境是色(色香味触皆名为色),瓶是有色(色香味触四尘所成故名有色),有色即有见(瓶为根所见故谓瓶有见),故境定有。有境则仍有根也。所以外曰有瓶,有色故有瓶。内破曰 : 所见亦无体(牒论本,译缺)。汝言瓶以有见为体,而体非可见。所以者何 ? 汝言有色故有瓶,此色瓶为一为异。若一,见余色时亦应见瓶。若异,色是可见,瓶既非色即不可见,不见则无瓶。以此一异俱非所见。又瓶见不离始名为见,如人有财,财不离人方名有财。瓶不离见,是以见为体。果尔,若无见时应无有瓶。如常人眼为壁障则无见,此瓶亦应为壁障而无瓶,故瓶非以见为性也。又若瓶色是一,无见则无瓶,无瓶即无一切色。是则瓶非有色性,亦非有见性,而根非能取,瓶非所取也。

此章同於 《 百论》破尘品,但此释微异,可 与 彼相成也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