十二分章

第六 、 十二分教。

略以七門辨釋 : 一 、 列名 ; 二 、 辨相 ; 三 、 釋總別名 ; 四 、 通別 ; 五 、 廢立 ; 六 、 諸藏相攝 ; 七 、 問答分別。

第一、列名者:

一、契經;二、應頌;三、記別;四、諷誦;五、自說;六、緣起;七、譬喻;八、本事;九、本生;十、方廣;十一、希法;十二、論議。

第二 、 辨相中。

契經相者。《對法》第十一說:“謂以長行 , 綴緝略說所應說義。 ” 即諸經中長行 , 略說所應說法 , 名為契經。《八十一》說與《對法》同。謂“貫穿義 。 長行直說 , 多分攝受意趣 、 體性。”《瑜伽》第二十五、《顯揚》第六不說“長行”,但總相云:“佛於彼彼方所,為彼彼有情,依彼彼行,宣說無量蘊相應語……”乃至“證淨相應語。結集法者,攝聚聖語,為令正法得久住故,以妙名等,次第安布……”乃至廣說“真善、妙善名為契經”,與《涅槃經》所說同也。《涅槃經》中第十五說:“從如是我聞乃至歡喜奉行,如是一切名修多羅。 ” 然修多羅 , 有總 、 有別。總者 , 即攝十二部盡。《涅槃》等說是別者,唯攝長行 , 略說所應說義 , 與所餘分 , 相不同故 , 名之為別。名據一義 , 亦不相違。

應頌相者。《對法》等諸論同說:“即諸經中,或中、或後,以頌重頌。”即後更頌前長行義。又云:“不了義經 , 應更頌釋。長行雖說 , 義猶未盡 , 後更頌之。 ” 即以二義名為應頌 : 一者 、 為益利根後來。二者 、 為顯前不了義 , 令聽法者解明淨故。《涅槃》但有初之一義。《成實論》中,第二卷言:“或佛自說,或弟子說,欲令義理堅固不散,如綖貫花,次第堅固”。又嚴飾詞 , 令□樂故。又義入偈中 , 即令要略 , 易可解故。

記別相者。《對法》等云:“謂於是處,聖弟子等,謝往過去,記別得、失,生處差別。”此依世尊記諸弟子未來生事 , 記因果也。又諸論云:“又 , 了義經說名記別 , 記別開示深密意故。 ” 記者 , 明也 ; 別謂分別。明記分別深密之義 , 名為記別。餘處所言 “ 不了義經名記別者 ” 。謂以少言略記別故 , 名不了義 , 不據分明說深義也。《涅槃經》云:“如來為諸大人授記也。汝阿逸多,未來有王,名曰懷佉,當於是世,而得成佛,名彌勒。 ” 是記別經。准諸教言 , 總以三義名為記別 : 一 、 記弟子死生因果 ; 二 、 分明記深密之義 ; 三 、 記菩薩當成佛事。

諷誦相者。《顯揚》等云:“謂諸經中 , 非長行 、 重說。然以句結成,或以二句、三句、四句、五句、六句等說,□為諷頌。”《涅槃經》云:“除修多羅及諸戒律。”其餘有說四句之偈:“諸惡莫作。諸善奉行 , 自淨其意 , 是諸佛教。 ” 是名伽陀經。此意說言 , 非長行直說 , 及非因緣 , 為他以偈 , 四句為首 , 說諸法者 , 名為伽陀。以此 ,《 涅槃 》 亦有別相修多羅。不爾 , 此中云何除之 , 唯有通相修多羅故。小句至二 , 多句無量 , 一切皆是。 《 涅槃 》 且舉一頌指教。諸論舉難 , 不滿頌者 , 故但至六 , 若唯一句 , 即不成頌 , 此與長行 , 難可別故。舉一頌半 , 說言六句 , 五 、 七皆得 , 小故不說。

自說相者。《瑜伽》等云:“謂於是中,不顯請者,為令當來正法久住,正教久住,不請而說,是名自說。”《對法論》云:“如伽陀曰:‘若於如是法 , 發勇猛精進 , 靜慮諦思惟 , 爾時名梵志。’此佛為令正法久住 , 正法久住 , 是行住也。”《涅槃經》說:“如佛晡時入於禪定……”乃至“明旦從禪定起,無有人問,以他心智,即自說法……”乃至廣說,“如是諸經,無問自說,是名優陀那。 ” 指事雖殊 , 義理同也。

問曰 : 何故請者無言不名請說 。 如來默然即許成答 ?

答曰 : 請有二種 : 一 、 心念 ; 二 、 口宣。口宣動業 , 為慇重故 , 所以成請 , 但心念輕 , 所以經中不名為請。答亦有二 : 一 、 默 ; 二 、 語。但令生解 , 即名為答。不約輕重 , 故不同問也。

又,諸經中,佛知其念,即為說法,故雖無言,亦名為請。要彰語重 , 與其請名 , 無言非請。

又問 : 既有無問自說經 , 何不有有問無答經 ?

答曰 : 十二分中 , 說法方成經 , 無問有答得成經 , 無說不成經 , 有問無答不成經。然理而言 , 諸置答者 , 亦名為經。

又,香積佛國,二種俱無,香為佛事,無說成經。此土如來 , 聲為佛事 , 是故無答不得成經。十二分經 , 不以有問方名為經 , 故有無問自說經也。

緣起相者。《八十一》說:“謂依有請而說諸法。如經說言 :‘’ 世尊一時依黑鹿子 , 為諸比丘宣說法要。又依別解脫因起之道 , 毘奈耶攝所有言說。又於是處 , 說如是言 , 世尊依如是如是因緣 , 依如是如是事 , 說如是如是語。”此具三義 , 名為因緣:一、因請而說。二 、 因犯制戒。三 、 因事說法。如次應知。《對法》等論 , 唯有初二 , 《涅槃經》中 , 唯有後一。《對法》等云:“因緣者,謂因請而說。又有因緣制立學處。 ”《 涅槃經 》 云 :“ 如諸經偈所因根本。如舍衛國有一丈夫 , 羅網捕鳥 , 得已還放。世尊知其本末因緣,而說偈言:‘莫輕小惡,以為無殃。水渧雖微,漸盈大器。’是名尼陀那經。”此唯因事說法 , 故皆非具足。唯 《 八十一 》, 義理周圓。

譬喻相者。《涅槃經》云:“如戒律中所說譬喻 , 是名阿波陀那經”。《對法》等云:“謂諸經中有比況說 , 為令本義得明淨故。”《二十五》言:“謂於是中有譬喻說。”《對法》唯云經中譬喻,《涅槃》但說律中譬喻 , 《瑜伽》總說經 、 律 、 論譬喻 , □此所攝。

本事相者。《八十一》云:“謂除本生 , 宣說前際諸所有事 , 除佛本生 , 說餘一切前際之事 , 名為本事。”《對法論》云:“所謂宣說聖弟子等 , 前世相應事”。《涅槃經》言:“如佛所說:‘比丘當知,我出世時所可說者名曰契經,鳩留秦佛說為甘露鼓,□那含牟尼佛說為法鏡,迦葉佛說名分別空。 ’ 是名伊帝曰多伽。 ”《 對法 》 但說往弟子事 , 以對本生是菩薩故 , 唯說人事。《涅槃》但說往昔法事。《瑜伽》通說往昔一切若人、若法、若凡、若聖 , 皆名本事。

本生相者。《瑜伽》二十五、《顯揚》第六說:“謂於是中 , 宣說世尊在過去世 , 彼彼方分 , 若生 、 若死 , 行菩薩行 , 行難行行 , 是名本生。”謂說世尊往世 , 於某方所 , 有死生身 , 所行菩薩行 , 所有難行行 , □名本生。《對法》及《八十一》云:“所謂宣說諸菩薩行本相應事。”《涅槃經》言:“如佛世尊本為菩薩。作鹿、作羆、作獐、作兔,乃至廣作金翅鳥等,所可受身,是名闍陀伽經。”《對法》但說諸菩薩行,《涅槃》唯說往菩薩身,《瑜伽》通說往昔菩薩若身、若行,皆名“本生”。

方廣相者。《八十一》云:“謂說菩薩道 , 如說七地四菩薩行 , 及百四十不共佛法。又復此法 , 廣故 、 多故 、 極高大故 、 時長遠故。”此義意言,說菩薩道不共佛法,二空理正 , 包福慧滿 , 名為方廣 。 唯在大乘 , 不通小乘。《涅槃》名為“毘佛略經”。《對法》說言:“亦名廣破 , 亦名無比。一切有情利益 、 安樂所依處故 , 宣說廣大甚深法故 , 名為方廣 ; 能破諸障 , 名為廣破 ; 無法比類,名為無比 ; 唯依大乘,名為方廣。”《瑜伽》第二十一。聲聞具十二 , 自列方廣。又 ,《 涅槃經 》 第三卷言大乘有九 , 不遮小乘有其十二。故小乘中亦有“方廣”。此中正法,名之為“方”。亦可因果理正 , 名之為方 , 說四諦理極真正故。廣陳包含 , 名之為 “ 廣 ”, 故小乘有。《法花》 、 《瑜伽》等 , 但說大乘。《涅槃》通說 , 文最為正。

希法相者。《顯揚》第六云:“謂諸經中 , 宣說諸佛及諸弟子八眾 , 所有共 、 不共德 , 及餘最勝 、 殊特 、 驚異 、 甚深之法 , 是為希有。”此意說言 , 但說功德及希奇事 , 名為希法。 《 涅槃經 》 言 :“ 菩薩初生即行七步 , 放大光明 , 遍照十方 , 獼猴獻蜜 , 白項狗聽法 , 魔變為青牛 , 行瓦□間 , 令相棠觸 , 無所傷損。如佛初生 , 入天廟時 , 令彼天像 , 起下禮敬 , 名未曾有。 ” 此說佛等殊物之事 , 名為希法 , 不說功德及弟子事。《對法論》云:“若說聲聞 、 諸大菩薩 , 及如來等 , 最極 、 希有 、 甚奇特法。 ” 但說聖者奇特之法 , 不說所餘 , 不相違也。

論議相者。《八十一》云:“謂諸經典,循環研覈,摩咀理迦,一切了義經皆名摩咀理迦。謂於是處 , 世尊自廣分別法相。又聖弟子 , 已見諦跡 , 依自所證 , 亦無倒分別諸法體性 , 此亦名為摩咀理迦。摩咀理迦 , 亦名阿毘達磨。”《涅槃經》說:“如佛世尊所說諸經 , 若依論議 , 分別廣說 , 辨其相貌 , 是名優婆提舍經。”《顯揚》第六、《瑜伽》二十五、《對法》皆言:“云何論議 , 所謂一切摩咀理迦、阿毘達磨,研究甚深素咀纜義,宣暢一切契經宗要,是名論義。”《涅槃》但說唯佛世尊所說論議。《顯揚論》等中 , 但說弟子所說論議經 , 各舉一種。然 《 瑜伽論 》 八十一中 , 具包二種 , 以許弟子作對法藏 、 論議經故。

如是總說十二分教 , 相狀同 、 異 , 諸廣學者幸無悶焉。

別釋此相,如《瑜伽》第二十五、第八十一,《顯揚》第六,《對法》十一,《涅槃》第十五,餘處皆略,所有違返□隨會訖。

第三 、 釋總別名者。

先釋總名 , 後釋別名。

釋總名者。先德翻為十二部經。但以部言 , 義含二種 : 一 、 謂部 ^3 □ ; 二 、 謂部類。世人謂有十二部 ^3 □ , 經名亦濫。總別難明。今者翻為十二分教。分者 , 類義 、 支義 、 段義 、 教義。如前 , 教有十二 , 義類支條 , 分段異故 , 即帶數釋。

釋別名者。

應重述頌,可諷之頌,自陳之說,待緣而起,希有之法,方理之廣,此之六名,□依主釋。

論體即議 , 此之一名。唯持業釋。

若言契理之經,是依主釋 ; 能契即經 , 是持業釋。

記其因果差別 , 差別之記 , 是依主釋。若言記識分別 , 名為記別 , 記即是別 , 是持業釋。

若云 : 譬者 , 況也 ; 喻者 , 曉也 。 曉喻之譬 , 是依主釋。若言 : 譬者 , 類也 , 喻者 , 況也 。 譬體即喻 , 是持業釋。

若言 : 本世之事 , 本世之生 , 名本事 、 本生。是依主釋。若本體即事 , 本體即生 , 是持業釋。

此之五名,□通二釋。

然此十二,□加教字 , 謂契經教 , 乃至廣說論議教者 , □持業釋。

第四 、 通別者。

此中諸教 , 一往為論 , 據實皆有通 、 別之相。所以者何?且契經中,《涅槃經》說:“始從‘如是’,終至‘奉行’ , 即十二分皆名契經。”是通相也。《瑜伽》等說:“謂以長行 , 綴緝略說所應說義 , 名為契經。 ” 是別相也。別中具九 , 唯除二頌。此一行門 , 以一對餘。其已對說者 , 下更不別說 , 一切應知。

“應頌”之中亦有“記別”。雖無文許 , 然有教證。如《法花》說:“舍利弗來世,成佛普智尊,號名曰花光,當度無量眾。 ” 如是等文 , 處處非一。故應頌中亦有記別。為此重頌前長行義 , 故記別有三 : 一 、 記弟子死生因果 ; 二 、 記深義 ; 三 、 記成佛。此即應頌亦有記別成佛經也。餘二記別 , 隨應有無。

應頌之中定無諷誦 , 諷誦非前長行直說。但以二句等說所應說故。

應頌之中亦有自說。如授記等 , 無請者故。

應頌之中理有緣起。緣起有三 : 一 、 因請而說 ; 二 、 因犯制戒 ; 三 、 因事說法。如 《 法花經 》 第一卷中說一乘處 , 因舍利弗慇懃三請 , 世尊長行已為說訖 , 更重說故。餘二緣起 , 隨應有無。

應頌之中理有譬喻。火宅 、 窮子 、 化城喻等 , 皆重說故。

應頌之中理有本事。《序品》中說:“妙吉祥言 : 彼佛滅度後,懈怠者汝是,妙光法師者,今即我身是。”既說弟子彌勒 、 文殊本世之事。故應頌中亦有本事。又,《化城喻品》中 , 佛自頌言:“爾時聞法者,各在諸佛所,其有住聲聞,漸教以佛道。我在十六數,曾亦為汝說。”故應頌中定有本事 , 說聲聞等本生事故。

應頌之中理有本生 。 《常不輕品》重頌偈云:“彼時不輕,即我身是,時四部眾,著法之者,聞不輕言,汝當作佛,以是因緣,值無數佛。”既說不輕,佛本生事,故應頌中亦有本生。十六王子 , 類此應知。

應頌之中理有方廣。《方便品》云:“十方佛土中 , 唯有一乘法 , 無二亦無三 , 除佛方便說。”一乘既是方廣深經。故應頌中亦有方廣。又,《解深密》云:“爾時世尊欲重宣此義,而說偈言:阿陀那識甚深細,一切種子如暴流 …… ”等。即是應頌中有方廣也。

應頌之中理有希法。《化城喻品》云:“大通智勝佛 , 十劫坐道場 , 佛法不現前 , 不得成佛道。 ” 又云 :“ 東方諸世界 , 五百萬億國 , 梵宮殿光耀 , 昔所未曾有。”說佛十劫坐於道場不得成佛,及佛神通,令其十方各各五百萬億國土光明晃耀,是佛世尊希奇之事。故應頌中亦有希法。

應頌之中理有論議。如《解深密經》說三無性已:“爾時世尊欲重宣此義,而說頌言:相 、 生 、 勝義無自性,如是我皆已顯示,若不知佛此密意,失壞正道不能往。故於其中立一乘,非有情姓無差別。”此既研覈三無性法,說為密意。又重頌前所說諸義 , 故應頌中亦有論議。

由此,雖無正文,誠證許應頌中有通、有別。然以理證 , 如前所引 , 義可成立。故應頌中 , 其通相者 , 具十一分 , 并“自說”故。此約通相“脩多羅”說,別相者無。若對於後 , 唯有其九 : 除前 “ 契經 ”、 後 “ 諷誦 ” 故。其別相者 , 如諸教說。

上來廣引一法為例。餘但略指 , 不能煩引 , 學者宜應子細研究。

其記別中亦有通別。通相之中有說有五 , 謂 : 自說 、 因緣 、 方廣 、 希法 、 論議經也。不見記別諷誦 , 說故 ; 亦無說喻而授記故。本事 、 本生皆說過去 , 記別記於未來生事 , 故不說有。此依授記死生成佛名為授記。有說 : 不爾 , 若分明記別諸了義經名記別者 , 記別亦有諷誦 、 譬喻 、 本事 、 本生 , 有後九分。

諷誦之中通有後八。

自說通相具有後七。

因緣通相具有後六。方廣等教亦有待請因事說故。

譬喻通相但有後五。有義但有後之三種 , 無本事 、 本生。不見喻說此二種故。

本事通相有後三分。唯無本生 , 師資別故。

本生亦有後之三種。

方廣通相具有後二。

希法通相具有後一。

記別以下 , 其別相者 , 隨其所應 , 有多 、 有小 , 文不定故。或有釋言 : 餘所不攝 , 名為別相。亦隨義釋 , 然稍難知。

如是 , 總釋諸通相者 : 契經 、 記別 、 自說 、 因緣 、 譬喻 、 方廣 、 希法 、 論議 , 此之八部 , 具攝餘十一 , 可於其中具有十二。故《涅槃》中:“從十二部出脩多羅,脩多羅中流出方廣,方廣之中具攝十二也。 ” 所餘一切 , 准此應知。

應頌、諷頌、本事、本生,此之四部,各有餘十。應頌 、 諷誦 , 定各互無。本事 、 本生 , 互無亦爾。唯可於中有十一故。

此中“有”者,或可具有,非決定有。且如記別 , 非記之處即不攝之。乃至論議 , 非是研覈追尋之處 , 即亦不攝。隨應或有 , 義可具足 , 非定有也。

第五 、 廢立者。

何故但立十二分教 , 不增不減 ?

《涅槃經》云:“能聽法者所宜聞故。 ” 三乘通說 , 以轉法輪三周 , 總說有十二行 ; 能詮彼教 , 類分十二。又 , 以破十二支 , 入十二處 , 所以說法 , 亦分十二。此總廢立。

別廢立者。

如是聖教,長行、偈頌,相對為門,乃有直說及非直說。

重頌 、 單頌相對為門 , 說有應頌及於諷誦。

無問 、 有問相對為門 , 說有無問及於有問。因緣經有別請者 , 名因請而說 , 即是問也。

佛事 、 非佛事相對為門 , 陳其宿世 , 說有本事及有本生。

如是 , 亦應記 、 非記相對 ; 法 、 喻相對 ; 廣 、 略相對 ; 曾 、 未曾相對 ; 論 、 不論相對為門。

又 , 亦應立本 、 末相對 , 謂即所說本事 、 本生 , 亦應對立末事 、 末生 !? 此不應爾!如十力中立“處、非處”,“上根、下根所有智力”,更不對立“自業、非業”,乃至不立“不盡漏盡所有智力”。經中亦爾。

且立直說及非直說等,不應立有記非記等 !? 以信樂者應宜聞故。又 , 別解者 , 勝事可記 , 令其厭惡而欣善故 , 立記別經。不可記者 , 欣厭義微 , 故無非記。

諸有智者以喻得解,舉喻成法,理有大益,故有喻經。非喻之經無別勝用 , 但總立之為契經等。故無非喻。

如是乃至論 、 不論經 , 理解亦爾。廣勝於略 , 曾劣未曾 , 論勝非論 , □非齊故 , 略之不立。

此依聲聞,有廣教故:既有本經,今立末者,授記經中已是“末”故。又 , 現在等法 , 其事可見 , 未來果法 , 微細難知 , 故更不別立 , 名末事 、 末生。現果法彰 , 但可陳其宿生因事 , 令知現果 , 欣厭義成。故但立彼本事 、 本生 , 不別立於末事 、 末生。或記別經 , 亦名末事 、 末生等經 , 無失。

第六 、 諸藏相攝寬狹者。

初 、 以諸藏對十二分 , 通相相攝 ; 後 、 以諸藏對十二分 , 別相相攝。初 、 以諸藏對十二分通相相攝者 , 於中有三 : 初 、 二藏對 ; 次 、 三藏對 ; 後 、 六藏對。

二藏對者。二藏之中皆有十二。《瑜伽》第二十一:“佛為聲聞說十二分”,一一具列。又,《涅槃經》中第三卷說:“護大乘者受持九部。 ” 彼自說九 , 謂除因緣 、 譬喻 、 論議。不說聲聞無此九部 , 故知聲聞具有十二 , 不可說言“除九餘三名為聲聞。”聲聞藏中 , 亦有契經 、 應頌等。故《瑜伽》二十五說:“聲聞藏中無方廣者,無有能得無上果故。 ” 說之為無 , 理實通有。《法花經》中第一卷說小乘有九 : “我此九部法 , 隨順眾生說 , 入大乘為本。以故說是經。 ” 彼自說九 , 謂除記別 、 自說 、 方廣。 不 遮大乘具有十二。故知二藏 , 取互不遮。

由此應作四句分別 :

一 、 大全非小 : 如《法花經》 ;

二 、 小全非大 : 如《涅槃經》 ;

三 、 二俱不全 : 合二小分 ;

四 、 二俱全 : 合二全分。

故二藏中皆具十二。

三藏對者。既許“契經”、“緣起”、“論議”通相,皆有十二分教,故□相攝。如前所引 , 教理廣成。於三藏中 , 一一具有十二分故。“記別”之義既具有三,隨其所應,“毘奈耶”攝;菩薩戒等,既名“方廣”,“毘奈耶”攝,理亦不違;因請、因事,說諸深理,故“因緣經”通“對法藏”;既從“如是”終至“奉行”,皆“脩多羅”,故知三藏皆有十二。

六藏對者。既言通相十二互通 , 故六藏中皆有十二。正法廣陳名為“方廣”,故通聲聞藏;記諸弟子死生之事,通聲聞中“毘奈耶”故。

已上總說通相相攝。

後以諸藏對十二分 , 別相相攝者 , 於中亦三 : 初以二對 ; 次以三對 ; 後以六對。

以二對者。《涅槃》第三說:“大乘有九” , 唯無因緣 、 譬喻 、 論議 ; 小乘具十二 , 經文不遮 , 故言具有。《瑜伽》二十一言 : 具有十二。《法花經》說 : 小乘有九 , 謂除記別 、 自說 、 方廣 ; 大乘有十二。《瑜伽論》中第三十八說:“方廣”分唯菩薩藏 ; 所餘諸分 , 有聲聞藏。此說大乘具有十二,小乘有十一,唯除“方廣”。又,《瑜伽論》八十五說:“十二分中,除‘方廣’分,餘名聲聞乘相應契經;即‘方廣’分,獨名大乘相應契經。 ” 此說小乘有十一 , 大乘唯 “ 方廣 ” 。

四文不同,各有別意,此中皆依別相門故。

且《涅槃經》中,依因犯制戒說為“因緣”,諸大菩薩本來無犯,不因制戒,說無因緣,非無因請、因事說法“因緣”經也。夫說喻況,開中下根,諸大菩薩多分利根,不須譬瑜,聞法便解,說無譬 喻,理非無也,諸大乘經現見大有說喻者故。又 , 大菩薩性皆利根 , 舉宗便解 , 不假徵詰方生慧心 , 說無論議 , 理實非無 ,《 解深密經 》、《 瑜伽論 》 等是大乘故 , 明論議經通大乘。

有問 : 既說菩薩由利根故不假論議 , 應無應頌 , 不假重說故。

答 : 為益後來 , 故須重頌 , 非前菩薩假重頌言。

《涅槃》一往依此別義 , 說大乘中無此三分 , 其實具有。又,護法者誦三藏中,多分唯誦“素咀纜”藏,不誦餘二,故但說九,略無餘三。餘三即是二藏攝故。理實大乘非無十二。諸聖教中 , 皆說大乘有此三故。

又,《法花經》中,依授弟子得成佛記,名為“記別”,說聲聞無彼,不求於大菩提故。猶如以寶示其愚人 , 愚人便□。聲聞聞記亦復如是 , 故說為無。記諸弟子死生事等 , 理實亦有。

又,聲聞人多聞淺法,若不待請,憍慢便生,說無“自說”,其實亦有。

又,聲聞法但證小果,不得無上正等菩提,理非至極,行不包弘,說無“方廣” , 其實亦有。正法廣陳 , 云“方廣”也。

又,《法花》一會,宗說一乘 , 為引一切不定聲聞趣佛果故。彼類已前未聞記彼得成於佛,今迴心已,方乃得聞,故說聲聞略無“記別”。

初《方便品》,顯法深妙,欲令聲聞起尊重意,無問不說,三請方說,故說聲聞略無“自說”。

恐聲聞等於先所聞四諦等法生無上意,今顯彼非無上大法,無上大法唯大乘是,故說聲聞略無“方廣”。

《法花》一往化不定人,依一義中,說聲聞人唯有其九,實可具有。《瑜伽論》第三十八中,同《法花經》,亦依小乘理教非勝,不得菩提,名無“方廣”,有十一部。小乘經中亦記弟子死生之事 , 分明顯示諸法密意 , 亦有“記別”。小乘經中,亦顯佛慈悲所有法相,不待請問而便自說,如初轉法輪,故有“自說”。不同《法華》略無此二。

說大乘中有十二者,大乘經中,亦有因請、因事說法,故有因緣。又,《勝鬘經》云:“毘尼者 , 即大乘學。 ” 故有因緣。

顯法深難 。 亦有況說 。 故有譬喻。

法相幽邃 。 往復方明 。 故有論議。

故說大乘具有十二。

又,《瑜伽論》八十五 , 文同三十八 , 然以十一分既為聲聞藏 ; 對此 , 但說“方廣”一分為菩薩藏。其實菩薩具十二分。又,《八十五》所說“方廣” , 通相 “ 方廣 ”, 攝十二故 , 更不假說餘十一分名菩薩藏。聲聞藏中,《八十五》說:若通、若別,俱無“方廣”,故須除之。此即四文不同意也。

上來第一 、 二藏對訖。

以三對者。三有二種:一、《普曜經》中三,謂“獨覺”等三;二、“素咀纜”等三。

獨覺之教 , 無別部類 , 不可別說有此十二教之差別 , 但同聲聞。聲聞、菩薩前二藏中已具釋訖。

《顯揚》第六、《瑜伽論》第二十五說:“十二分中,契經、應頌、記別、諷頌、自說、譬喻、本事、本生、方廣、希法,是為素咀纜藏;所說因緣,是為毘奈耶藏;所說論議,是為阿毘達磨藏。”此說十部是“素咀纜”,唯說一部是“毘奈耶”,唯說一部是“對法藏”。“素咀纜”中,雖具十二,因事制戒,正“毘奈耶”;論難甚深,亦唯“對法”;略此二部非“素咀”纜 , “素咀纜”中非無此二。“譬喻”、“本事”、“本生”三種,理實亦通“毘奈耶”攝。 “ 對法 ” 說為 “ 毘奈耶藏 ”, 律中多說譬喻等故 , 是眷屬攝 , 自性即非。《顯揚》等論,依自性非毘奈耶攝,故說彼三是“素咀纜”。《對法》依眷屬說是 “ 毘奈耶 ”, 各望一邊 , 不相違也。

上來總是三藏對也。

以六對者。《對法論》中第十一說:“契經、應頌、記別、諷誦、自說,聲聞藏中,素咀纜攝;緣起、譬喻、本事、本生,此二藏中,毘奈耶藏,并眷屬攝;因緣一種,正毘奈耶,譬喻等三是彼眷屬 ; 方廣 、 希法 , 菩薩藏中 , 素咀纜攝 ; 方廣廣博 , 正菩薩藏 ; 希法難思 , 亦菩薩藏 ; 論議一種 , 通二藏中阿毘達磨藏攝。”此中意說:十二分教於六藏中,五唯聲聞“素咀纜”攝;四通二藏“毘奈耶”攝;二唯菩薩“素咀纜”攝;一通二藏“阿毘達磨”。依此 , 聲聞但有十種 ; 菩薩藏內唯有其七。據實,初五亦通菩薩“素咀纜”攝,以聲聞中略無“方廣”,但說彼五以為聲聞“素咀纜”攝 , 非菩薩中無有彼五。 《 三十八 》 云 : 十二皆通菩薩藏故。“緣起”等四,亦非二藏中“素咀纜”不攝,以說自性及助伴為“毘奈耶”故,略不說為二素咀纜,但說“因犯而制於戒名為因緣”。“因緣”自性,“毘奈耶”攝。眷屬隨之,亦彼藏攝。《涅槃經》說:“始從‘如是’,終至‘奉行’ , 皆脩多羅經”故。《二十五》說:“十部名為素咀纜”故。“譬喻”等三,亦“素咀纜”。因請、因事而說,於法名曰“因緣”,故亦說為“素咀纜”也。此三相從,亦“毘奈耶”攝。又,非聲聞“素咀纜”中亦無“方廣”、“希法”。《涅槃》不遮十二 , 皆通聲聞有故。正法廣陳 , 義亦通故。又說十一為聲聞藏,故知“希法”亦通聲聞“素咀纜”也。今以理極,能得菩提名為“方廣”,唯說諸佛菩薩大威神名為“希法”,故說聲聞“素咀纜”中無此二分 , 理實皆有 , 如前已說。又無 “ 方廣 ”, 諸文共同 ; 無 “ 希法 ” 者 , 眷屬所攝 , 唯菩薩藏 ; 其實通也。“論議”多分唯是“對法”,或約弟子所造論等名為“論議”,故唯攝在“阿毘達磨”。理實亦通二“素咀纜”。

以菩薩、聲聞“素咀纜”藏對餘聊簡 : 初文且舉一邊之義,又以二藏各“毘奈耶”、“阿毘達磨” , 互對十二部 , 義皆通有。若隨別義 , 相對聊簡 , 義准應知。恐文煩廣 , 故略不述。

《涅槃經》云:“從十二部出脩多羅 , 從脩多羅流出方廣 ” 。此以別中 , 流出於總。“始從‘如是’,終乃至‘奉行’ , 皆脩多羅” , 故從十二分出脩多羅也。又從總中流出於總,“方廣”亦具有十二分故。從 “ 脩多羅 ” 流出方廣。又有釋云 : 初從別出總 , 後從總出別 , 欲顯總別互流出也。

今准諸文,別相正說 , 應云:

“方廣”唯是菩薩“素咀纜”攝;

“論議”通是菩薩、聲聞“阿毘達磨”。

因緣亦通聲聞、菩薩“毘奈耶”攝。

契經、應頌、記別、諷誦、自說、希法,此之六種,亦通聲聞、菩薩藏中“素咀纜”攝。

譬喻、本事、本生三種,通是聲聞及菩薩藏“素咀纜”及“毘奈耶”二藏所攝。

對法所說 , 據其別義 , 非違理文。此據多分。

或“方廣”分亦通二種,如是所說不違諸教。

若約通門相對攝者 , 以藏分部 , 成三十六 ; 以部分藏 , 亦三十六 ; 若以別相相攝為門,以藏分部等,隨應廣說。

由此 , 三藏對十二分中“脩多羅”等 , 互有寬狹 , 四句分別 :

有三藏中“脩多羅”,非十二中“脩多羅”:謂“應頌”等,“脩多羅”藏,十二分中約別相故。

有十二分中“修多羅”,非三藏中“脩多羅藏”:謂通相“脩多羅”,“因緣”、“論議”等。

有二俱是:謂別相“脩多羅”入藏中故。

有二俱非者:謂十二中別相“緣起”等,三藏中,別“毘奈耶”等。或外道典籍。

其餘藏中互為句者,名既差別 , 唯體有寬狹 , 亦可為之 , 准義應知。

上來所辨相攝之義。合是第六 , 十二分教相攝寬狹。

第七 、 問答分別者。

問:十二分教,何故長行,略說初名“契經”,不名“論義”。乃至循環研覈後名“論議”,乃至不名“”契經 ?

答曰:彼教得名,隨義增上:略說貫穿,長行增上,但名“契經” , 乃至不名“論議”教等。問答、循環、研覈、增上,但名“論議” , 乃至不名“契經”。

問:何故“契經”為初,乃至“論議”為後,如是次第。

答曰:此依文義 , 先後相對以辨次第。

如是,貫穿“長行”,略說其義未了,故有“應頌” 。 一對明訖。

其長行中有記別事,故次“記別”。

其偈頌中,又非重頌,故次“諷誦”。

此前長行及後偈頌,有無因說,故次“自說”。

有有因說,故次“緣起”。

其前長行及偈,既有但法說,後有喻說,故次“譬喻”。

其法喻中,有說弟子及佛自身往世事,意先人、後已,故次“本事”,次後“本生”。

此前諸法,理有正、不正 , 教行有寬 、 狹。理有不正 , 教行狹者 , 即如前說。九分教名,理有正方者,教行寬廣者,名為“方廣”,故次後說。

理教既有寬廣,說事亦有未曾,故次“希法”。

上來十一,但隨所宜,方便引說,於深法相,未能研究,為顯深理,究問推尋,故次“論議”。

故十二分教 , 有如是次第 , 亦是廢立 、 增減所由。

《大乘法苑义林章》卷第二