
大乘蘊、界、處義
蘊 、 界 、 處義。五門分別 : 一 、 辨名 ; 二 、 出體 ; 三 、 廢立 ; 四 、 百法相攝 ; 五 、 十性等分別。
釋名者。
初,釋新舊名;後釋義名。
梵云“塞建陀”,唐言“蘊”,舊譯名“陰”。(於禁反)此“陰”是蔭覆義。若言蔭者,梵本應云缽羅婆陀。案,“陰”音應以於今反,陰陽之陰也。近代諸師競作異釋,或云淡聚,名淡陰。此釋不然。然依醫方說淡飲不言陰。更有異釋,不能具述。若言陰氣是萬物所藏,即是聚義,借喻為名,粗可通途,然非正目。今名“蘊”,或翻為“眾”。故《法華》云:“五眾之生滅”。此亦不然:若言眾者,梵本應云“僧伽”。或翻為“聚”,此亦不然:若言“聚”者,梵本應云“曷羅陀”。
又,言“處”者,梵云“阿野怛那”,舊翻為“入”。此亦不然。若言“入”者。梵云“缽羅吠舍”。舊經亦有譯為“處”者。如“空無邊處”等、“阿練若處”,並與今同。
梵云“馱都”,唐云“界”。有譯為“持”,偏據一義,非盡理也。
釋義名者。
《俱舍》云:“聚、生門、種族,是蘊、處、界義”。“蘊”是“聚”義,可聚十一種義。故《中邊》云:“非一、及總略,分段義名蘊”。彼論釋云:“一、非一義。如契經云:諸所有色,若過去、若未來、若現在、若內、若外、若粗、若細、若劣、若勝、若遠、若近,如是一切略為一聚,說名色蘊。由此聚義,蘊義得成。”《俱舍釋》云:“於此經中,無常已滅名過去,若未已生名未來,已生未謝名現在;自身名內,所餘名外;或約處辨,有對名粗,無對名細;苦集染污名劣,不染名勝;去來名遠,現在名近。乃至識蘊當知亦然”。二、總略義。如經言:如是一切略為總聚。三、分段義。如經言:說名色蘊等,各別安立色蘊等相 故。由斯聚義 , 蘊義得成。 《 俱舍 》 云 : 和合聚義是蘊義 , 此依內明釋 ; 二云 、 荷負重擔義 , 如世間說肩名蘊 , 物所聚故 ; (此依俗釋)三云 、 可分段義是蘊義 , 故世間有言 : 汝三蘊還我當與汝。(此依聲論釋)案 ,《 俱舍 》 三解 , 與 《 中邊 》“ 非一 、 及總略 , 分段義名蘊 ”, 其意同也。
又 , 釋蘊有二義 : 一是 “ 聚 ” 義 , 二是 “ 滅 ” 義。故 《 毘曇 》 云 :“ 陰 ” 是 “ 聚 ” 義。
舊云 “ 十二入 ” 者 , 是 “ 殺 ” 義。今云 “ 處 ” 者 , 是出生義 , 出生六識之門處故。
十八界者 ,《 俱舍 》 云 :“ 種族義是界義。 ” 大乘釋名 , 種子義名界。
故 《 中邊 》 云 :
“ 非一 、 及總略 , 分段義名蘊 ;
能 、 所取 、 彼取 , 種子義名界 ;
能受 、 所了境 , 用門義名處。 ”
二、辨體者。
其五蘊性唯是有為,以積聚故。《俱舍論》云:“蘊不攝無為,義不相應故。”又,《毘曇》云:“陰是死法,唯攝有為。”三性之中,依他性;談有法故,非遍計所執;通無漏故亦圓成實。五法之內,體即前四,唯除如如。
十二處、十八界,通以有為、無為為體。總攝五法及以二性,除遍計所執性,以無體故。
三、廢立者。
有二門:一、總廢立三科;二、別廢立五十二等。
總者,《俱舍》云:“愚、根、樂三故,說蘊、處、界三。”彼自釋云:“或愚心所總執為我,或唯愚色,或愚色心。又,根亦有三,謂利、中、鈍。樂亦三種,謂樂略、中及廣文故。如其次第,世尊說為蘊、處、界三。”
《瑜伽》第九廢立離合三科頌云:“隨增說我事,為依、此所行,生、持、分廣略,無別根、所緣。”以上總廢立訖,釋此頌文,下自當悉。
二、別廢立者。
“隨增說我事”者,廢立五蘊也。《對法》云:“何因蘊唯有五?顯五種我事故,謂身具我事、受用我事、言說我事、造作一切法非法我事、彼所依止我自體事。如其次第,配釋五蘊,不減不增。”又《俱舍》云:“隨粗、染、器等,界別次第立。”此亦是廢立,亦是次第先後。《論》云:“色有對故,諸蘊中粗;無色中粗唯受行相,故世間說我手痛言;待二,想粗,男女等想易了知故;行粗過識,贪、瞋等行相易了知故;識最為細,總取境相難分別故。”或從無始生死已來,男女於色更相愛樂;此由耽著樂受味故;耽愛復從倒想生故;此倒想生由煩惱故;如是煩惱依識而生。此及前三,皆染污識,由此隨染,立蘊次第。或色如器;受類飲食;想同助味;行似廚人;識喻食者。故隨器等立蘊次第。或隨界別立蘊次第:謂欲界中,有諸妙欲,色相顯了;色界靜慮有勝喜等,受相顯了;三無色中,取空等相,想相顯了;第一有中,思為最勝,行相顯了;此即識住,識住其中,顯似世間田種次第。是故諸蘊次第如是。由此五蘊,無增減過。
處、界次第頌云:“前五境唯現,四境唯所造,餘用遠、速、明,或隨處次第。”(恐繁不能別釋)依《對法論》第一廢立十八界云:“由身、具等,能持過、現六行受用性故。”釋云:“身者,謂內六根;具者,謂外六境;過現六行受用性者,謂六識。能持者,謂六根、境,能持六識所依、緣故。過、現六識,能持受用不捨自相故。”當知,十八以能持義故說名界。
問:何因處唯十二。
答:唯由身、具,能與未來六行受用為生長門故,所言“唯”者,簡六識也。
第四、以蘊、處、界與百法相攝。
於色蘊中,攝十一種色。
受蘊攝遍行中受數。
想蘊攝遍行中想數。
行蘊攝相應心所四十九法,及攝不相應行二十四法,合七十三法。
識蘊唯攝心法八種。
總攝九十四法,唯除六無為故。《俱舍》云:“蘊不攝無為,義不相應故。”
十二處攝者:
內五處、外五處,攝十種色;
意處攝八識;
法處攝四類法。所謂色法——法處所攝色有五種是——,相應法有五十一,不相應法二十四,無為法有六,合有八十六法。
十八界攝者,唯開意處立六識界,餘並與處同。
第五、十種蘊等分別。
雖無一處具說,總究諸論亦可具立:一、無漏善蘊;二、加行善蘊;三、生得善蘊;四、不善蘊;五、有覆無記蘊;六、異熟無記蘊;七、威儀無記蘊;八、工巧無記蘊;九、變化無記蘊;十、自性無記蘊。
一、無漏色蘊。有說:“唯有定所生色色蘊少分,無五根等”。正義皆具。《涅槃經》言:“捨無常色,獲得常色”等。《勝鬘經》云:“如來妙色身。”《佛地經》言:“有五種法攝大覺地”。《唯識》第十、《佛地論》云:“如來功德,蘊、處、界攝。”如是等文,誠證非一,不能煩引,下皆准知。故五蘊法皆通無漏也。
於百法,總有七十法通無漏。
第一、心法八識,是識蘊性;
第二、心所法,有二十三通無漏,謂遍行五;別境五;善十一;不定二謂尋、伺;
第三、色法有十一,謂五根、五境及法處攝聖所愛戒,并定自在所生色。
不相應行取二十二,除無想定、無想事,除異生性,取非得。若取異生性,唯有漏。
第五、無為有六,並唯無漏。以依真如假立故。《對法》云:空、非擇滅,勝義無記者,亦隨轉門。
二、加行善五蘊。有五十二法:
心有六,除七、八識,因中唯無記故,至轉依位便無漏故;
第二、心所有法有二十五,遍行、別境各五,善有十一,不定有四;
第三、色法有三,以色、聲二表加行善心發故,及定共戒,并一分散無表,是加行善故;
第四、不相應行法有十八法,除命根、同分、無想天、并名、句、文身。
《對法》云:“五蘊一分是善”。又云:“加行善者,謂依止善丈夫,聽聞正法,修習淨善,法隨法行。”五十四云:“威德定色亦通有漏。”此等總說因聞慧等所發身語,定境色等為色蘊性,故通五蘊。
三、生得善五蘊,總四十九法為性。
色蘊中三。謂色、聲表,并法處散無表一分。
心所法二十四。遍行、別境;善十,除輕安;及四不定;不相應十六,除命根、同分、三無心,及與名、句、文身;識蘊中取六識,除七、八識。
故《對法》云:“生得善者,即前所說發起善身語等,由先串習,感得如是報。”乃至廣說,與信等俱任運起故。此意即說,宿習為因,生得善心,所發身語為色蘊性。
四、不善五蘊者,以六十五法為性。
色蘊唯三。謂色、聲二表,并法處不律儀無表。
心所法中四十,遍行、別境,并煩惱六,隨煩惱二十,不定四;
識蘊中取六識,除七、八二識。
不相應中取十六,謂得、非得、四相并後十。
五、有覆無記五蘊,有五十四法。
色蘊唯二。謂身、語表,梵於釋子執手行誑故。
心法有七,除第八識,餘七通有覆故。
心所有法二十九,謂遍行、別境,及根本煩惱五,除瞋;隨惑有十一,除忿等七,及無慚·無愧二;不定中取三,唯除悔;不相應法取十六,謂得、非得、四相,及後十。
《對法》第四云:“若欲界繫,分別煩惱、隨煩惱,是不善,若任運生一切煩惱,發惡行者,亦是不善。所餘皆是有覆無記故。五蘊一分是有覆性,不善五蘊准知。”
六、異熟無記五蘊。
色蘊有十。謂五根、境,唯除法處色,彼非異熟故。
《對法》云:“八界、八處是無記者。”約全分說。今取色、聲據容有說。聲通異熟,依菩薩地,常行愛語、如語、諦語故,感得大士梵音聲相,同餘相好,通異熟故。聲屬第三、第五轉者,隨轉小乘聲非異熟故。
色蘊十,皆通異熟。
心法通七識,唯除末那。
心所有法取十一,謂遍行、別境,并不定中取眠,除餘三。
不相應法取二十二,唯除二定。
第七、威儀路五蘊者。
《對法》云:“謂懷非染非淨心所發威儀路”有三十九法。
色蘊中有四,謂色、香、味、觸。
心法中有五,謂意識緣發威儀,眼、鼻、舌、身,四識緣威儀,以聲非威儀,故不說耳識。若第八識緣四塵故,得名緣威儀。薩婆多更立似威儀心,即總有六識為威儀路,識蘊也。
心所有法有十四,遍行五、別境五,及不定四。
不相應法有十六,謂得、非得、四相及後十。
第八、工巧處五蘊者。
《對法》云:“謂懷非染非淨心所起工巧處,是無記性法。”有四十二法。
色蘊中有五,身工巧,四塵性;語工巧即是聲。
心法取七識,唯除末那,發工巧第六意識,緣工巧五識,及第八。
心所有法取十四,遍行、別境及不定四。
不相應取十六,得、非得、四相、并後十。
第九、變化無記五蘊者。
《瑜伽》第三說:“變化有二:一、善;二、無記。”說定境色亦通無漏。五十三說:“若依勝定,於一切色皆得自在,諸定加行,令現在前。”九十八說:“神通不能變化四事,謂根等。”由此。但有法處色、聲、香、味、觸五,為色蘊性,若為利樂便是善性,初二門攝。《瑜伽》雖說欲界亦有諸變化,此通三性。生得、變化非是通果。設無記者,異熟生攝。此變化蘊有三十五法。
色蘊取五塵,兼取法處色。
心法唯取一,謂第六意識。
心所有法有十二,謂遍行、別境,并不定中尋、伺。
不相應行有十六,得、非得、四相,并後十。
第十、自性無記五蘊,有四十七法。
色蘊中,有五塵,即外器世界,及長養五,既非四無記,是故名自性。
心法唯取二,謂第六、七兩識。
心所法有十,謂遍行、別境,二乘起法執,不障彼果,故非染污,是自性無記。
不相應行有十六,准前應知。
依《瑜伽》第三,說無記有四,無此自性。《唯識》亦說:“法執不障二乘”,故異熟生攝。准《瑜伽》六十六,說無記有五,初四如前,更加第五自性無記,謂諸色根是長養者,外諸色處,非異熟等之所攝者,皆名自性無記,除善、染、色處聲處。案,此文唯說色蘊是自性無記性,不說四蘊通自性無記。今解四蘊亦通自性,如二乘等所起法執,是異熟生,亦名自姓。然異熟生有二種:一、是業感;二、是從生。所以《本地》第三說四無記,已攝自性盡。六十六中開第五者,以從生者,體非異熟,立為自性。前後二文不相乖返。故五蘊法並通自性。諸師於此闕而不論,後學之徒遂無憑據。
《大乘法苑义林章》卷第五
